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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舍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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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官荒政十二,有舍禁一條,謂舍山澤之禁,與民同利也。然古者山澤隸於官,故有山虞、澤虞、林衡、川衡之設。今則山澤之間,民以價買,各有所屬,租賦出焉。是舍禁之法,不得行於今也。以昆山近事言之,馬鞍雖小,而林木茂密,有鬱鬱蔥蔥之象。其邑科第蟬連,戶口饒裕,勝於他處。 自乙巳水災,有盜取林木者,山主鳴之于縣令,令隱持舍禁之說,不為深究。於是盜取紛如,不及半載而山竟濯濯矣。自此風水大壞,遂致科第寥落,戶口貧瘠,有一跌不復振之勢,而其害實自上一念之姑息貽之。昔宓子治單父,齊師將至,父老請曰:「麥已熟矣,請使邑人出,自刈傅郭。」三請,宓子不許,曰:「甯使齊人刈之,令吾民有自取之心,則其創必數年不息。」 此其深識遠慮,非素奉聖人之教者,不能如是也。學優則仕,不當於此處求之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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