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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湛


  王湛判冥事,初叔玄式,任荊州富陽令,取部內人吳實錢一百貫。後誣以他事,決殺之以滅口。式帶別優,並有上下考,五選不得官。以問,諶白為叔檢之。經宿曰:「叔前任富陽令日,合有負心事。其案見在,冥司判云:殺人之罪,身後科罰。取錢一百貫,當折四年祿。」

  叔曰:「誠有此事,吾之罪也。」

  〔出《朝野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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