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筆記雜錄 > 榆巢雜識 | 上頁 下頁
買賣田房


  民間買賣田房,例應業主輸稅交官,官鈐印信,原以杜作奸者捏造文契之弊。自河南撫田創為契紙、契根之法,預用布政司印信,發給州縣。行之既久,遂啟書吏需索之漸。

  雍正十三年,諭仍照舊例,自行立契,按則納稅,將契紙、契根之法永行禁止。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