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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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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各省所撥的官款,總計一百萬兩,照數轉付旗昌銀行,銀數固然分毫不短,但古應春深知內幕,指出這一筆百萬銀子中,盛宣懷等人中飽了四十四萬兩。 「證據呢?」「各省官款是實數,都由阜康匯來,招商局派人來提走了白花花的現銀,轉存外國銀行。可是,付給旗昌的,不是現款,是旗昌的股票。」古應春有《申報》為憑,載明當時旗昌股票的行情是,票面一百兩,實值五十六兩。 這就是說,盛宣懷只須花五十六萬兩銀子買進旗昌的股票,便可抵一百萬銀子的賬,豈非中飽了四十四萬兩。光是這兩點,舞弊的證據便很確實了。 徹查的結果,掀開了整個內幕,盛宣懷與徐潤等人所玩的花樣是: 第一,以定銀二萬五千兩,與旗昌訂定收買的草約。 第二,挪用招商局的官款,收購每一百已貶值至五十六兩的旗昌股票。 第三,以對抗洋商輪船公司,挽回利權的理由,捏詞已集商股一百二十二萬,說動沈葆楨撥給官本。 第四,捏稱已付定銀二十萬兩,造成既成事實,並以運道凍阻,無須咨商北洋為借口,迫使沈葆楨單獨負責。 第五,取得旗昌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股權,委託英籍律師擔文,依法接收旗昌。 第六,官本一百萬兩匯到招商局後,盛宣懷等以旗昌股票,照面額十足抵換現銀。 第七,應付旗昌餘款,先由招商局官款中墊付四十餘萬兩,尚短六十九萬,由「官本緩息、商股存息」,以及保險費盈餘等陸續給付。事實上現銀與股票之間,仍有很大的一個差額,飽入私囊。 所謂「官本緩息」是江南各省撥交招商局的官款一百九十餘萬兩,應付利息,暫時停止「商股存息」是商股利息暫付一半,所餘一半改為股本。這樣陸陸續續,東挪西湊牽扯不清,根本是一盤糊塗賬。 哪知劉坤一尚未出奏,盛宣懷等人先發制人,列舉了十八條申辯的理由,具稟北洋,由李鴻章搶先出奏,希望造成朝廷的先入之見,發生排拒劉坤一的意見的作用。加以盛宣懷的大肆活動,劉坤一的復奏,果然「留中」了。 李鴻章的復奏,照例要抄送南洋;劉坤一一看,真正是「歪理十八條」。他的筆下很來得,當下親自草擬奏稿,駁斥李鴻章。首先說明:李鴻章認為劉瑞芬等,查案不無錯誤,為盛宣懷極力剖辯,奏請免議;此則朝廷自有權衡,非臣下所能置議。不過,劉瑞芬等所稟盛宣懷的貪詐情形,頗為明確,「有不敢不再陳於聖主之前者。」 首先要駁的是,李鴻章所陳,當初收買旗昌,請撥官本銀一百萬,並飭兩准鹽運使勸鹽商就「鹽引」派搭股份,預計可得銀八十萬兩,再通飭南洋各省藩司、各海關道,隨時勸諭富商搭股,並無已集商股一百二十二萬兩之說。劉坤一先引沈葆楨當年所奏,「臣於病榻傳見盛宣懷等,續據稟稱,各商盡力攢湊,只能集成銀一百二十二萬兩,所短之數,擬請南洋各省,盡力籌撥一百萬兩」的原文,向李鴻章提出質問:「如盛宣懷無此湊集一百二十一萬兩之說,則沈葆楨何所據而云然?如謂此一百二十二萬兩即係原稟請飭藩運海關勸商搭股之項,則事既經官,沈葆楨何以不於摺內明晰聲敘;又何以不札飭各司道查照辦理?」 李鴻章又說,藩司、運使、關道並未「幫同勸諭,各商亦未即附本,僅集股銀四萬餘兩」。雖有「官本緩息」等項,可以彌補此一百二十二萬兩的一部分,所短尚多,因而盛宣懷等不得不暫向錢莊借款來付旗昌,這也就是招商局利息負擔甚重的由來。 對這一點,劉坤一分兩方面來駁,一是由沈葆楨方面來看,倘如盛宣懷不是表明已集有商股一百二十二萬兩,而要動用官方力量勸諭商人附本,如此渺茫之事;沈葆楨能「輕擲百萬庫款」嗎? 再是從盛宣懷方面來看,如果商股是照他所說的方法來湊集,那末「鹽引」上派搭股份之事如何?各藩司關道勸諭富商附股,已有多少?理當具呈催問,而竟無一字之稟,甘願以重息在外稱貸,這是合理的嗎? 由此分析,劉坤一作一論斷:「是盛宣懷先有湊集百二十二萬兩之言,故不敢復有所請;而沈葆楨信以為實,無俟他謀也。」又說:「此等重大事件,往往反覆籌商,至於數目,必須斟酌盡善,而後上聞,似不得執盛宣懷等飾詞而抹煞沈葆楨奏案,以劉瑞芬等為未查原卷也。沈葆楨於光緒三年陳奏餉事,論及提撥招商局之款,自悔孟浪,固有難言之隱矣。」 接下來又說:「臣之所以奏參盛宣懷者,原不獨此兩端,」而是因為另有更不堪容忍的弊端,旗昌公司當時已瀕臨倒閉邊緣,即欲收買,應照西洋「摺舊」之例,為何照原價承受。劉坤一最有力的指責是:「盛宣懷等收買旗昌輪船,原謂去一勁敵,可以收回利權,乃局面愈寬,而虛靡更巨,去年係第五屆,竟虧至二十四萬六千有奇,國帑高資,勢將付之烏有。隨經候選道員葉廷春入局經理,是為第六屆,遂餘銀至二十九萬有奇,短長並計,實多出銀五十三萬二千兩,其收效如是之巨而且速,悉由力求節省而來,則盛宣懷等之濫用濫支,一年之內數十萬兩,豈不駭人聽聞,即將盛宣懷查抄,於法亦不為過,僅請予以革職,已屬格外從寬。」 原來此騙局成功後,局本大增,利息日重,而舊船、碼頭、倉庫的管理,亦須大筆費用,成了個無法收拾的爛攤子。 盛宣懷、唐廷樞計議,不如找個人來接辦,以便脫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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