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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


  ◇第四章 再為帝師

  ▼楊乃武案

  光緒元年八月,翁同龢以內閣學士派署刑部右侍郎。刑右本為錢寶廉;但以漢軍而得補漢缺的工右宜振,外放江蘇學政,故以錢寶廉署理宜振之缺;翁同龢則又署理錢寶廉之缺,屬於過渡性質。至光緒二年正月,戶部右侍郎溫葆琛老病告退,即以翁同龢補授,並「兼管錢法堂事務」。戶部官向稱美缺,宋朝「吏勳封考,三婆兩嫂;戶度金倉,細酒肥羊」之號,明清則以「富貴威武貧賤」六字,繫諸六部:吏貴、戶富、禮貧、兵武、刑威、工賤。京官養廉,別有津貼,名為「飯食銀子」,戶部設「飯銀處」專司其事。戶部堂官的「飯食銀子」是最多的。

  翁同龢在刑部,頗有正色立朝之概。其時的刑部尚書桑春榮,號白齋,道光十二年的翰林,早於翁同龢十三科,照翰林院的規矩,應稱「老前輩」。但翁同龢一到任,即因屬員公事疏忽,桑春榮欲免議處,而翁同龢不可。在此期間,又有「浙江葛畢氏謀毒本夫一案」,亦即楊乃武、小白菜的故事,倘非翁同龢細心推求,則楊乃武冤沉海底。此案平反之端,發於翁同龢,在他光緒元年十月的日記中,有明確的記載:

  十八日:浙江葛畢氏謀毒本夫一案,經胡學使擬結,奉旨交部速議。今日御史邊寶泉劾奏案情未確,請提至刑部復鞫。旨以無此政體,仍飭部反覆研求,作速核覆。

  十九日:索浙江司原奏不得,怒斥之。僅得見細核招供,歷歷如繪,雖皋陶聽之無疑矣。然余意度之,葛品蓮聘娶葛畢氏,用洋錢八十元,折筵六十元,品蓮係豆腐店幫工,烏得有此巨款?此一可疑也。葛品蓮腳上患流火,葛畢氏買洋參、桂圓,用制錢一千,付伊母家買藥,夫以貧家患皮之疾,竟用千錢買藥,亦屬不倫,此二可疑也。且京控稱該縣之子,曾與葛畢氏往來,今結案僅據皂役供本官之子早經回籍,並未取有該縣親供,應屬疏漏。與白齋語,白齋以為此案外枝節也。

  二十日:飯後到署,細閱葛畢氏全案,供招與原揭帖異者四處,今供內情節互異者一條,可疑者二,疏漏者一,皆簽出。殆秋皋到署,與商且緩日再上。浙江司林拱樞者,文忠公之第五子也,亦稱獄有疑。退訪子松,遇吳君仲愚於座,吳君餘杭人也,為楊乃武稱冤,不期而遇,亦異哉。歸檢刑案,乏不可言。

  廿一日:午,紹秋皋來,同到署,與桑老前輩商酌,殊不謂然。浙江司林君拱樞,秋審總辦余君撰皆以為是。辯論久之,僅擬飛咨,問數條不符處而已。又與桑公約,廿六日斷不能入奏,姑緩數日。又催抄楊乃武兩次京控原呈。

  廿二日:晤朱敏生,敏生於葛氏事備知顛末,亟稱楊乃武冤曰:「此覆盆矣!」

  廿三日:函致榮侍郎,託催提督衙門抄送楊詹氏京控原呈。榮君以所抄摺底原呈見示,則余所簽與原呈數條適吻合。然則此次所陳,不免彌縫之跡矣。長官如此,可嘆、可嘆!

  廿六日:飯後入署,與桑公同看秋審處所擬葛畢氏一案,奏稿用余說,駁令再審,特措詞委婉耳。

  上記諸人,紹秋皋名紹祺,翁同龢同年,為滿缺左侍郎,於此案與翁之見解相同。而桑春榮則打算含糊了結。朱敏生即朱智,軍機章京,杭州人。翁同龢既從案牘中發現疑點,又聞吳仲愚、朱敏生詳談本案內幕;復託兵部侍郎榮祿,自步軍統領——俗稱「九門提督」,故翁同龢日記中稱為「提督衙門」,抄得楊乃武之妻楊詹氏京控原呈,證實了他的看法不誤,因而乃有廿六日覆奏,駁令再審的決定。所「令」者浙江學政胡瑞瀾,湖北人,本缺為兵部左侍郎。

  此案發生於同治十二年,涉案諸人如下:

  楊乃武:餘杭人,同治十一年舉人。為生員時,以包攬詞訟為業,聲名甚劣。

  葛品蓮:豆腐店幫傭,人物委瑣。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九上午得病,下午不治。

  葛畢氏:葛品蓮之妻,嫁葛方一年半。有姿首,曾為楊乃武的房客,關係親密。

  劉錫彤:餘杭縣令,直隸鹽山人,為寶鋆鄉榜同年。

  劉子翰:劉錫彤之子,曾向楊乃武索詐。以後回籍時,搭乘福星輪,船沉遇難。

  陳竹山:餘杭縣生員,行醫,素不安分。冤獄皆由其從中播弄而造成。

  案情是葛品蓮暴斃後,其家屬認為死因可疑,旁人盲目附和,逐漸牽涉到楊乃武身上,本來是模模糊糊的一片陰影,經過多少人的傳說堆砌以及陳竹山的有意構煽,竟形成很具體的情節,說楊乃武與小白菜戀奸情熱,謀毒親夫。楊乃武在倉前地方以毒鼠為名,購得砒霜,交小白菜下手,以致葛品蓮七竅流血而死。後半段情節,完全是「武十回」故事的翻版。

  楊乃武既為訟師,平時難免得罪人,劉錫彤則自恃有大軍機作靠山,頗有貪墨之名,曾以浮收漕糧為楊所控,嫌隙甚深,已非一日。而楊一成新科舉人,其勢更不可侮,本有去楊之心,便易為陳竹山所煽動,驟興大獄,詳請革去功名後,加以非刑,楊乃武不得已誣服。小白菜之被屈打成招,更為意料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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