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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交會第六


  交終分:一十四萬二千三百一十九,秒九千三百六十八。
  交終日:二十七日,餘一千一百九分,秒九千三百六十八。
  交中日:十三,餘三千一百六十九,秋九千六百八十四。
  交朔日:二,餘一千六百六十五,秒六百三十二。
  交望日:十四,餘四千二,秒五千。
  秒母:一萬。
  交終:三百六十三度,七十九分,三十六秒。
  交中:一百八十一度,八十九分,六十八秒。
  交象:九十度,九十四分,八十四秒。
  半交象:四十五度,四十七分,四十二秒。
  日蝕既前限:二千四百。定法:二百四十八。
  日蝕既後限:三千一百。定法:三百二十。
  月蝕限:五千一百。
  月蝕既限:一千七百。定法:三百四十。
  分秒母:一百。

  求朔望入交

  置天正朔積分,以交終分去之,不盡,如日法而一,為日,不滿為餘,即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交朔加之,得次朔。交望加之,得次望。再加交望,亦得次朔。各為朔、望入交泛日及餘秒

  求定朔每日夜半入交

  各置入交泛日及餘秒,減去經朔、望小餘,即為定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餘秒。若定朔、望有進退者,亦進退交日,否則因經為定。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餘皆加四千一百二十秒六百三十二,即次朔夜半入交。累加一日,滿交終日及餘秒去之,即每日夜半入交泛日及餘秒。

  求定朔望加時入交

  置經朔、望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以入氣入轉朓棵定數,朓減朒加之,即定朔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

  求定朔望加時入交積度及陰陽曆

  置定朔、望加時入交泛日,以日法通之,內餘,進二位,如三萬九千一百二十一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即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積度。以定朔、望加時入轉遲疾度,遲減疾加之,即月行之入交定積度。如交中度以下,入陽曆積度;以上,去之,餘為入陰曆積度。(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求月去黃道度

  視月入陰陽曆積度及分,如交象以下,為少象;以上,覆減交中,餘為老象。置所入老少象度於上,列交象度於下,相減相乘,倍而退位為分,滿百為度,用減所入老少象度及分,餘又與交中度相減相乘,八因之,以百一十除為分,分滿百為度,即得月去黃道度。

  求朔望加時入交常日及定日

  朔望入交泛日,以入氣朓棵定數,朓減朒加之,為入交常日。

  又置入轉朓棵定數,進一位,一百二十七而一,所得朓減朒加入交常日,為入交定日 及餘秒。

  求人交陰陽曆前後分

  視入交定日,如交中以下,為陽曆;以上,去之,為陰曆。如一日上下,(以日法通日為分。)為交後分。十三日上下,覆減交中,為交前分。

  求日月蝕其定餘

  置朔、望入氣入轉朓棵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定朔、望加時入轉算外轉定分除之,所得,以朓減朒加經朔、望小餘,為泛餘。

  日蝕:視泛餘如半法以下,為中前分;半法以上,去半法,為中後分。置中前後分,與半法相減相乘,倍之,萬約為分,曰時差。中前,以時差減泛余為定餘,覆減半法,餘為午前分。中後,以時差加泛為定餘,減去半法,為午後分。

  月食:視泛餘在日入後、夜半前者,如日法四分之三以下,減去半法,為酉前分;四分之三以上,覆減日法,餘為酉後分,又視泛餘在夜半後、日出前者,如日法四分之一以下,為卯前分,四分之一以上,覆減半法,餘為卯後分。其卯酉前後分,自相乘。四因,退位,萬約為分,以加泛餘,為定餘。各置定餘,以發斂加時法求之,即得日月所蝕之辰刻。

  求日月食甚日行積度

  置定朔、望食甚大小餘,與經朔、望大小餘相減之餘,以加減經朔、望入氣日小餘,(經朔、望日少加多減。)即為食甚入氣。以加其氣中積,為食甚中積。又置食甚入氣小餘,以所入氣日損益率(盈縮之損益)乘之,日法而一,以損益其日盈縮積;盈加縮減食甚中積,即為食甚日行積度及分。

  求氣差

  置日食甚日行積度及分,滿中限去之,餘在象限以下,為初限;以上,覆減中限,為末限,皆有相乘,進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用減一千七百四十四,餘為氣差恒數。以午前後分乘之,半晝分除之,所得,以減恒數為定數。(不及減,覆減之,為定數。應加者減之,減者加之。)春分後,陽曆減,陰曆加;秋分後,陽曆加,陰曆減。(春分前、秋分後各二日二千一百分為定氣,於此加減之。)

  求刻差

  置日食甚日行積度及分,滿中限去之,餘與中限相減相乘,進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為刻差恒數。以午前後分乘之,日法四分之一除之,所得為定數。(若在恒數以上者,倍恒數,以所得數減之為定數,依其加減。)冬至後,午前陽加陰減,午後陽減陰加。夏至後,午前陽減陰加,午後陽加陰減。

  求日食去前後定分

  氣刻二差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為食差。依其加減去交前後分,為去交前後定分。視其前後定分,如在陽曆,即不食;如在陰曆,即有食之。如交前陰曆不及減,反減之,(反減食差。)為交後陽曆;交後陰曆不及減,反減之,為交前陽曆;即不食,交前陽曆不及減,反減之,為交後陰曆;交後陽曆,不及減,反減之,為交前陰曆;即日有食之。

  求日食分

  視去交前後定分,如二千四百以下,為既前分,以二百四十八除為大分。二千四百以上,覆減五千五百,(不足減者不食。)為既後分,以三百二十除為大分。不盡,退除為秒,即得日食之分秒。

  求月食分

  視去交前後分,(不用氣刻差者。)一千七百以下者,食既。以上,覆減五千一百,(不足減者不食。)餘以三百四十除為大分,不盡,退除為秒,即為月食之分秒也。去交分在既限以下,覆減既限,亦以三百四十除,為既內之大分。

  求日食定用分

  置日食之大分,與三十分相減相乘,又以二千四百五十乘之,如定朔入轉算外轉定分而一,所得,為定用分。減定余,為初虧分。加定餘,為複圓分。各以發斂加時法求之,即得日食三限辰刻。

  求月食定用分

  置月食之大分,與三十分相減相乘,又以二千一百乘之,如定望入轉算外轉定分而一,所得,為定用分。加減定余,為初虧、複圓分。各如發斂加時法求之,即得月食三限辰刻。

  月食既者,以既內大分與十五相減相乘,又以四千二百乘之,如定望入轉算外轉定分而一,所得,為既內分。用減定用分,為既外分。置月食餘減定用分,為初虧。因加既外分,為食既。又加既內分,為食甚。(既定餘分也。)再加既內分,為生光。複加既外分,為複圓。各以發斂加時法求之,既得月食五限辰刻。

  求月食入更點

  置食甚所入日晨分,倍之,五約為更法。又五約更法,為點法。乃置月食初末諸分,昏分以上減昏分,晨分以下加晨分。如不滿更法為初更。不滿點法為一點。依法以次求之,既各得更點數。

  求日食所起

  食在既前,初起西南,甚于正南,複于東南;食在既後,初起西北,甚於正北,複于東北。其食八分以上,皆起正西,複於正東。(此據正午地而論之。)

  求月食所起

  月在陽曆:初起東北,甚於正北,複於西北。月在陰曆:初起東南,甚于正南,複於西南。其食八分以上,皆起正東,複於正西。(此亦據午地而論之)

  求日食出入帶食所見分數

  各以食甚小餘,與日出入分相減,餘為帶食差,以乘所食之分,滿定用分而一,(月食既者,以既內分減帶食差,餘乘所食分,如既外分而一。不及減者,為帶食既出入。)以減所食分,即日月出入帶食所見之分。(其食甚在晝,晨為漸進,昏為已退。食甚在夜,晨為已退,昏為漸進。)

  求日月食甚宿次

  置日月食甚日行積度,(望即更加半周天。)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依黃道宿次去之,即各得日月食甚宿度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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