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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曆志六(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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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變差曰歲差。陰陽進退差曰盈縮。爻算曰畫度。畫有十二,亦爻數也。推冬至加後時平合日算,曰平合中積。副之,曰平合中星。歲差減中星,曰入曆。有餘者,皆約之。因平合以諸變常積日加中積,常積度加中星、入曆,各其變中積、中星、入曆也。 凡入曆盈限已下,為盈。已上,去之,為縮。各如畫度分而一,命畫數算外。不滿,以畫下損益乘之,畫度分除之。以損益盈縮積,為定差。盈加、縮減中積,為定積。准求所入氣及月日,加冬至大余及約餘,為其變大小餘。以命日辰,則變行所在也。亦以盈加、縮減中星,應用躔差。視定積如半交已下,為在盈;已上,去之。為在縮。所得,令半交度先相減、後相乘,三千四百三十五除,為度。不盡退除為分者,亦盈加、縮減之。 其變異術者,從其術,各為定星。命起冬至黃道日躔,得其變行加時所在宿度也。凡辰星依曆變置算,乃視晨見、晨順在冬至後,夕見、夕順在夏至後,計中積去二至九十一日半已下,令自乘;已上,以減百八十二日半,亦自乘。五百而一,為日。以加晨夕見中積、中星,減晨夕順中積、中星,各為應見不見中積、中星也。凡盈縮定差,熒惑晨見變六十一乘之、五十四除之,乃為定差。太白、辰星再合,則半其差。其在夕見、晨疾二變,則盈減、縮加。凡歲、鎮、熒惑留退,皆用前遲入曆定差。又各視前遲定星,以變下減度減之。餘半交已下,為盈;已上,去之,為縮。又視之,七十三已下三因之。已上減半交,餘二因之,為差。歲、鎮二星退一等,熒惑全用之。在後退,又倍其差。後留,三之。皆滿百為度。以盈加、縮減中積,又以前遲定差盈加、縮減,乃為留退定積。其前後退中星,則以差縮加、盈減,又以前遲定差盈加、縮減,乃為退行定星。 凡諸變定星迭相減,為日度率。熒惑遲日盈六十、度盈二十四者,所盈日度加疾變日度,為定率。太白退日率,百乘之、二百一十二除之,為留日。以減退日率,為定率。辰星退順日率一等,為留日。以減順日率,為定率。以日均度,為平行。又與後變平行相減,為差。半之,視後多少,以加減平行,為初、末日行分。以初日行分乘其變小余,萬而一,順減、退加其變加時宿度,為夜半宿度。又減日率一,均差,為日差。視後多少,累損益初日,為每日行分。因夜半宿度,累加減之。得每日所至。 五星差行,衰殺不倫,皆以諸變類會消息署之。 起二年頒用,至唐終。 《景福崇玄曆》演紀上元甲子,距景福元年壬子,歲積五千三百九十四萬七千三百八算外。 《崇玄》通法萬三千五百。 歲實四百九十三萬八百一。 氣策十五,餘二千九百五十,秒一。 朔實三十九萬八千六百六十三。 平會二十九,餘七千一百六十三。 望策十四,余萬三百三十一半。 弦策七,餘五千一百六十五太。 朔虛分六千三百三十七。中盈分五千九百,秒二。 歲余七萬八百一。 閏限三十八萬六千四百二十五,秒二十三。 象位六。象統二十四。 候策五,餘九百八十三,秒二十五;秒母七十二。 卦策六,餘千一百八十,秒一;秒母六十。 土王策三,餘五百九十,秒一;秒母百二十。 辰數五百六十二半。 刻法百三十五。 周天分四百九十三萬九百六十一,秒二十四。 歲差百六十,秒二十四。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虛分三千四百六十一,秒二十四。 約虛分二千五百六十三,秒八十八。 除法七千三百五。 秒母一百。 二十四氣中積,自冬至,每氣以氣策及約餘累之。 轉周分三十七萬一千九百八十六,秒九十七。 轉終日二十七,餘七千四百八十六,秒九十七。 朔差日一,余萬三千一百七十六,秒三。 度母一百。(每日累轉分為轉積度。) 秒母一百。 七日:初數萬一千九百九十六太,末數千五百三少。 十四日:初數萬四百九十三半,末數三千六半。 二十一日:初數八千九百九十少,末數四千五百九太。 二十八日:初數七千四百八十七。 蔀率九千三十六。 歲餘六百三十九。 周天分千七百三十五。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五分。 度母十九。 月行定分同轉分。 平行積度,日累十三度七分。 轉週二十七日,五十五分半。 七日:初八十八分,小分八十七半;末十一分,小分十二半。 十四日:初七十七分太;末二十二分少。 二十一日:初六十六分,小分六十二半;末三十三分,小分三十七半。 二十八日:初五十五分半。 入轉日母一百。 二至限百八十二日,六十二分,小分二十二分半。 消息法千六百六十七半。 一象九十一度三千一百三十一分。 辰法八刻百六十分。 昏、明二刻二百四十分。 象積四百八十。 冬至前後限五十九日;差二千一百九十五分;乘數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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