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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志(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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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為國者,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知爭端也。後世作為刑書,惟恐不備,俾民之知所避也。其為法雖殊,而用心則一,蓋皆欲民之無犯也。然未知夫導之以德、齊之以禮,而可使民遷善遠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於罪戾者,一斷以律。律之為書,因隋之舊,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為言恥也;凡過之小者,捶撻以恥之。漢用竹,後世更以楚。《書》曰「撲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擊也。《書》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蓋奴辱之。《周禮》曰:「其奴,男子入於罪隸,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輕重,有年數而舍。」四曰流。《書》雲「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於遠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絞、斬、梟、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數皆逾百。至隋始定為: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徒刑五,自一年至於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於二千里;死刑二,絞、斬。除其鞭刑及梟首、軒裂之酷。又有議、請、減、贖、當、免之法。唐皆因之。然隋文帝性刻深,而煬帝昏亂,民不勝其毒。 唐興,高祖入京師,約法十二條,惟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及受禪,命納言劉文靜等損益律令。武德二年,頒新格五十三條,唯吏受賕、犯盜、詐冒府庫物,赦不原。凡斷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四年,高祖躬錄囚徒,以人因亂冒法者眾,盜非劫傷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詔僕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凡律五百,麗以五十三條。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歲至二歲半者悉為一歲。餘無改焉。 太宗即位,詔長孫無忌、房玄齡等複定舊令,議絞刑之屬五十,皆免死而斷右趾。既而又哀其斷毀支體,謂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複斷人趾,吾不忍也。」王珪、蕭瑀、陳叔達對曰:「受刑者當死而獲生,豈憚去一趾?去趾,所以使見者知懼。今以死刑為斷趾,蓋寬之也。」帝曰:「公等更思之。」其後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駁律令四十餘事,乃詔房玄齡與弘獻等重加刪定。玄齡等以謂「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廢,今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於是除斷趾法,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太宗嘗覽《明堂針灸圖》,見人之五藏皆近背,針灸失所,則其害致死,歎曰:「夫箠者,五刑之輕;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輕之刑而或致死?」遂詔罪人無得鞭背。 五年,河內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獄,大理丞張蘊古以為好德病狂瞀,法不當坐。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蘊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為相州刺史,故蘊古奏不以實。太宗怒,遽斬蘊古,既而大悔,因詔「死刑雖令即決,皆三覆奏」。久之,謂群臣曰:「死者不可複生。昔王世充殺鄭頲而猶能悔,近有府史取賕不多,朕殺之,是思之不審也。決囚雖三覆奏,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二日五覆奏。決日,尚食勿進酒肉,教坊太常輟教習,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務合禮撤樂、減膳之意。」 故時律,兄弟分居,蔭不相及,而連坐則俱死。同州人房強以弟謀反當從坐,帝因錄囚為之動容,曰:「反逆有二:興師動眾一也,惡言犯法二也。輕重固異,而鈞謂之反,連坐皆死,豈定法耶?」玄齡等議曰:「禮,孫為父屍,故祖有陰孫令,是祖孫重而兄弟輕。」於是令:「反逆者,祖孫與兄弟緣坐,皆配沒;惡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玄齡等遂與法司增損隋律,降大辟為流者九十二,流為徒者七十一,以為律;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條,以為令;又刪武德以來敕三千餘條為七百條,以為格;又取尚書省列曹及諸寺、監、十六衛計帳以為式。 凡州縣皆有獄,而京兆、河南獄治京師,其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獄。京師之囚,刑部月一奏,禦史巡行之。每歲立春至秋及大祭祀、致齊,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及夜未明,假日、斷屠月,皆停死刑。 京師決死,涖以禦史、金吾,在外則上佐,余皆判官涖之。五品以上罪論死,乘車就刑,大理正涖之,或賜死於家。凡囚已刑,無親屬者,將作給棺,瘞於京城七裡外,壙有甎銘,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 諸獄之長官,五日一慮囚。夏置漿飲,月一沐之;疾病給醫藥,重者釋械,其家一人入侍,職事散官三品以上,婦女子孫二人入侍。 天下疑獄讞大理寺不能決,尚書省眾議之,錄可為法者送秘書省。奏報不馳驛。經覆而決者,刑部歲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閱獄囚杻校、糧餉,治不如法者。杻校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制,量囚輕重用之。 囚二十日一訊,三訊而止,數不過二百。 凡杖,皆長三尺五寸,削去節目。訊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有半。 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勳階第七者,鎖禁之。輕罪及十歲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廢疾、侏儒、懷妊皆頌繫以待斷。 居作者著鉗若校,京師隸將作,女子隸少府縫作。旬給假一日,臘、寒食二日,毋出役院。病者釋鉗校、給假,疾差陪役。謀反者男女奴婢沒為官奴婢,隸司農,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於蔬圃,女子入於廚饎。 流移人在道疾病,婦人免乳,祖父母、父母喪,男女奴婢死,皆給假,授程糧。 非反逆緣坐,六歲縱之,特流者三歲縱之,有官者得複仕。 初,太宗以古者斷獄,訊於三槐、九棘,乃詔:「死罪,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及尚書等平議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凡所以纖悉條目,必本於仁恕。然自張蘊古之死也,法官以失出為誡,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法稍密。帝以問大理卿劉德威,對曰:「律,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今失入無辜,而失出為大罪,故吏皆深文。」帝矍然,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此吏亦持平。 十四年,詔流罪無遠近皆徙邊要州。後犯者浸少。十六年,又徙死罪以實西州,流者戍之,以罪輕重為更限。 廣州都督賞仁弘嘗率鄉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長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納金寶,沒降獠為奴婢,又擅賦夷人。既還,有舟七十。或告其贓,法當死。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貸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謂曰:「賞罰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寬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負天也。人臣有過,請罪於君,君有過,宜請罪於天。其令有司設槁席於南郊三日,朕將請罪。」房玄齡等曰:「寬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請?」百僚頓首三請,乃止。 太宗以英武定天下,然其天姿仁恕。初即位,有勸以威刑肅天下者,魏征以為不可,因為上言王政本於仁恩,所以愛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納之,遂以寬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四年,天下斷死罪二十九人。六年,親錄囚徒,閔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詣朝堂,無後者,太宗嘉其誠信,悉原之。然嘗謂群臣曰:「吾聞語曰:一歲再赦,好人暗啞。吾有天下未嘗數赦者,不欲誘民於倖免也。」自房玄齡等更定律、令、格、式,訖太宗世,用之無所變改。 高宗初即位,詔律學之士撰《律疏》。又詔長孫無忌等增損格敕,其曹司常務曰《留司格》,頒之天下曰《散頒格》。龍朔、儀鳳中,司刑太常伯李敬玄、左僕射劉仁軌相繼又加刊正。 武后時,內史裴居道、鳳閣侍郎韋方質等又刪武德以後至於垂拱詔敕為新格,藏於有司,曰《垂拱留司格》。神龍元年,中書令韋安石又續其後至於神龍,為《散頒格》。睿宗即位,戶部尚書岑羲等又著《太極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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