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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依舊封彌謄錄考校舉人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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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伏睹新定《貢舉條制》節文,諸州發解,令知州、通判、職官、令錄等保明行實,更不封彌謄錄者。此乃三代裡選之法。蓋朝廷欲先德行而後詞學,責成有司,不欲煩以繩檢,庶取士有以得其實才矣。緣天下郡學,自罷聽讀之後,生徒各以散去,一旦詔下,投牒求試者比比皆是,長吏等又安能一一練悉行實哉?不免秪憑逐人遞相保委,然而詐偽猥雜者,亦無由辨明。兼每州用試官一員,是天下試官逾三百餘員,必恐未能盡得其人,而悉心於公取也。 或緣其雅素,或牽於愛憎,或迫於勢要,或通於賄賂,勢不得已,因而升黜者有矣,又何暇論材藝、較履行哉?洎取捨一謬,則是非紛作,不惟抑絕寒素,竊慮天下因此構起訟端多矣。況封彌謄錄,行之且久,雖非取士之制,稍協盡公之道。若今來諸州發解舉人,且令仍舊封彌謄錄考校,於理甚便。若以敕命方行,難於遽改,即乞特降約束,其逐處試官、監試官,如稍渉徇私,及請托不公,並無常法外,重行處置。不然,令別定刑名,庶使官吏等各知警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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