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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內降劄子


  臣訪聞軍巡院見勘周景為于慶曆五年二月系內東門手分,發意同胡可觀,與雜買務同情盜用羅帛等入已。事發,其雜買務監專並該決配,內用景為首,合得絞,胡可觀為從,流配千裡外牢城。其用景避罪逃走,三司尋具申奏,乞不原赦減降。至三年三月內捉獲,奉聖旨決脊杖十七,配黃州牢城,為患未決。本州不詳前來指揮,卻原赦減降,決臀杖十七,為患未區分。昨駕船上京,遂告囑造軍器及北作坊手分等指射充本坊皮匠。近押赴省司,斷先寄仗數,遇夜未決,依前逃走,尋已捉獲。

  竊聞奉傳宣劄子,令免徒罪,只配比作坊工匠。緣周景原情至重,減死已優,若更免刑,深屬長惡。況可觀為從,尚該徒配,豈可為首之人卻全免罪?刑罰一濫,則狡吏得以為奸,無所畏懼。

  欲乞聖慈特降指揮下三司子細根勘,依元降徒罪更不令充工匠,改配遠地州軍牢城收管。所貴頑猾之輩,不能倖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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