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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絹狀


  〔長慶元年八月十三日進〕

  恩賜田布與臣人事絹五百匹。

  右,田布以臣宣慰進旨,敬命荷恩,遂與臣前件絹。臣不敢受,尋以奏陳,昨日中使第五文岑就宅奉宣,令臣受取者。臣以當時進狀陳謝訖。感戴聖恩,昨日不敢不謝;酌量事理,今日不敢不言。臣家素貧,非不要物,但以昨者陛下遣臣宣諭田布,不同常例。田布今日之事,不同諸家。何者?未報父讎,未雪國恥,凡人有物,猶合助之,況取其財,有所不忍。又昨《除田布魏博節度制》中誡云:「一飯之飽,必均於士卒;一毫之費,必用於戈矛。」今以五百匹絹與臣,臣若便受,則是有違制命,不副天心。

  臣又以凡節將之臣,發軍討叛,大費雖資於公給,小用亦藉其家財。今陛下方欲使田布誓心報讎,捐軀殺賊,伏料宣諭慰問,使者道路相望。若奉使之人,悉須得物,臣恐鎮州賊徒未殄,田布財產已空,欲救將來,乞從臣始。此則求田布物者必息,而田布感聖渥倍深,責其成功,必有可望。

  臣食國家之厚祿,居陛下之清官,每月俸錢,尚慚屍素,無名之貨,豈合苟求?伏願天鑒照臨,知臣不是飾讓。臣又非不知如此小事,不合塵黷尊嚴,心實不安,不敢不奏。其前件絹,臣尋已卻還田布,伏乞聖慈許臣不敢取,仍望宣示田布,令知聖恩。謹錄奏聞,伏待進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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