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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三 議肉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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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廢不可用〕 問:肉刑者,其來尚矣,其廢久矣。前賢之論,是非紛然。今欲棄之而不行,法或乖于稽古;若舉而複用,義恐失于隨時。取捨之間,何者為可? 臣伏以漢除肉刑,迨今千有餘祀。其間博聞達識之士,議其是非者多矣。其欲廢之者,則曰刻膚革,斷支體,人主忍而用之,則愷悌惻隱之心乖矣。此緹縈所謂「雖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者也。其欲複之者,則曰任棰令,用鞭刑,酷吏倚而行之,則專殺濫死之弊作矣。此班固所謂「以死罔人,失本惠」者也。臣以為議事者宜征其實,用刑者宜酌其情。若以情實言之,則可廢而不可複也。何者?夫肉刑者,蓋取劓、腓、黥、刖之類耳,《書》所謂五虐之刑也。昔苗人始淫為之,而天既降咎。及秦人又虐用之,而天下亦離心。夫如是,則豈無濫死者耶?漢文帝始除去之,而刑罰以清。我太宗亦因而棄之,而人用不犯。夫如是,則豈有罔人者耶?此臣所謂征其實者也。 臣又聞聖人之用刑也,輕重適時變,用舍順人情,不必乎反今之宜,復古之制也。況肉刑廢之久矣,人莫識焉。今一朝卒然用之,或絕筋,或折骨,或面傷,則見者必痛其心,聞者必駭其耳,又非聖人適時變、順人情之意也。征之於實既如彼,酌之於情又如此,可否之驗,豈不明哉!傳曰:「君子為政,貴因循而重改作。」又曰:「利不百,不變法。」臣以為複之有害而無利也,其可變而改作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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