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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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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氏長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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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道判21
得乙有罪,丁救以免,乙不謝。或責之。乙云:不為己。
在公而行,誠非為己,懷惠以謝,則涉徇私。彼既求仁而得仁,此宜以直而報直。乙惟獲戾,丁乃解紛,以為非罪而拘,冶長見稱于尼父;直言以免,叔向甯謝于祁奚?論恩則邱山不勝,在道而江湖可忘。況情非私謁,可以不愧於人;義在公行,實以無求於我。合嘉遺直,勿聽責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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