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白居易 > 白氏長慶集 | 上頁 下頁
百道判99


  得乙請襲爵,所司以乙除喪十年而後申請,引格不許。乙雲「有故」,不伏。

  爵命未墜,嗣襲有期,在紀律而或愆,當職司而宜舉。乙舊德將繼,新命未加,所宜纂彼前修,相承以一子,何乃廢其後嗣,自棄於十年。歲月既已滋深,公候固難必複。然以法通議事,理貴察情,如置身于宴安,則宜奪爵,若居家而有故,尚可策名。須待畢辭,方期析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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