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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忠肅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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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可與立,未可與權。」《易》之道,正或有過,而中則無之。中非權不得,而遭事之變則尤難。 明景泰中,於忠肅公不爭易儲,為之解者曰:「公陰爭之而不敢暴也。」或曰:「景泰有定國之功,有天下者宜其子孫。」是皆未得公之心也。宋太宗挾傳子之私,而光美德昭,不得良死。季桓子有疾,命正常曰:「南孺子之子,男也,則以告而立之;女也,則肥也可。」桓子卒,康子即位。既葬,康子在朝,南氏生男,正常載以如朝,曰:「夫子有遺言,南氏生男,則以告于君大夫而立之。」康子請退,公使共劉視之,則或殺之矣。方景泰帝決志易儲,爭者雖盈廷不足忌,而公則其身之所由以立也。勳在社稷,中外之人心系焉。公有言,則心孤而慮變矣。帝之度量未必遠過宋太宗,而威權則十百于康子,是乃公之所心悸也。南城高樹之伐,殆哉岌岌乎,而敢輕試哉!魯昭公之出也,叔孫婼自祈死,而不誅其司馬鬷戾,先儒病焉,不知婼之心亦猶是也。 春秋時,強家脅權而相滅者,無國無之,季氏之惡稔矣。其不動於惡,以國制於己,而昭公在外,為不足忌耳。若婼誅鬷戾,則季氏之慮變矣。非獨叔孫氏之憂,吾恐圉人犖、蔔齮之賊復興,而公衍、公為不得複安于魯也。為叔孫計,必力能誅季氏、定昭公,而後可加刃於鬷戾,故不得已而以死自明,此叔孫之明于權也。吾因正常而得於公之義,又因於公而得叔孫婼之心,故並論之,使遭變而處中者,有以權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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