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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楊星亭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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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記:「父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小記:「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庶子有對適以為義者,塚子未食而見適子,庶子巳食而見是也。若為喪主及主子之喪,則眾適皆稱庶子。《小記》「庶子不繼祖禰」,「庶子不為長子三年」是也。父,宗子也,而主長子之喪,則義起于祖,若父之正體者也。父,眾子也,而主長子之喪,則義起于子與孫之傳重者也。若以眾子之貴而主焉,則輕正體傳重之義,而傷眾子未貴者之恩。 或以奔喪記所雲,而謂眾子之喪皆父主之,則未知所雲乃眾子之成人而未室,受室而無子者,禮以窮而變耳。〔記曰:「凡喪,父在,父為主;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親同,長者主之;不同,親者主之。」〕眾子無子,而尊行異爵之吊賓至,非父主之而誰主邪?父沒矣,無子者之喪,非兄弟主之而誰主邪?其特製同居為主之禮者,蓋慮兄弟眾多,或徙家於異國,或同國而異居,或遠出而不返,必待異居之長適來主其喪,則事有不舉,而時不可待,故以權制俾同居者主之,所以便人情而達禮事耳。如鄭氏所詁〔鄭注「各為其妻子之喪為主也」〕,則曰「父沒,各主其私喪可矣」,「兄弟同居」之文,不亦贅乎?「各主其喪」之文,不亦曖昧而不可別白矣乎?孔氏不知,以有子無子為別,而以同宮異宮為斷,益誤矣。眾子而有子,雖父在,固其子主之矣,又何「親同長者主之,不同親者主之」之雲邪?如無子也,雖異宮,非父為之主而誰屬邪? 幼季,眾子也,而有子,父不宜主其喪,望以此正告之。訃辭與式,則詢諸其鄉之長老。君子行禮不求變俗,大體既正,則細者姑從其國故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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