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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定常平倉穀糶糴之法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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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請定常平倉穀糶糴之法,以便官民事。欽惟大行皇帝深恤民艱,允厘吏治,核天下常平倉穀,使無虛冒,定「存七糶三」之法,岀陳易新,此洵視民如子,誠求惠保之至意也。而有司奉行失宜,必待穀價既貴,各州縣始得申詳府道、藩臬、督撫,請定官價,井示開糶之期一處文未批發,不敢開糶。不知平糶本以利民,而穀貴早晩無常,若商販眾至,則旬月之間,價複大減,是以胥吏得借此要索。苟或上官失察,批發後時,榖貴之期既過,不獨窮民不得邀平糶之恩,而官定之價且不能充。有司當此,欲不糶則紅腐可憂,欲賤糶則秋糴難補,投足兩陷,罰無所逃,誠可矜憫。 且惟河北五省,地勢爽塏,風氣高燥,倉穀數年不壞,存七糶三之法,尚可遵行。若江、淮以南,地氣卑濕,民間三二百石之倉,每遇伏暑,稻必發熱,若不盤倉,米多折碎,味亦發變,價值大虧。五嶺以南,但逾一年,底面即有霉爛。若通行存七糶三之法,則南方諸省,每至數年,必有數百萬石霉爛發變之榖。有司懼罪,往往以既壞之穀,抑派鄉戶,強授富民。是化有用之物為無用,本以利民,而轉重以為民累也。 伏乞我皇上特頒諭旨,嚴飭南方各省督撫,驗察州縣存倉之榖,不用盤倉,三年全然不變,然後可歲存其半。兩年不變,則糶七存三。但逾一年,底面即有霉爛,則春盡糶而秋糴之。其或年歲大歉,本州縣及鄰境谷皆騰貴,春糶之價不足以糴充原數,則詳明上司,銀交郡庫,俟次年有收,或鄰境豐穰,如數補糴。至河北五省,儻遇歲歉,春夏穀貴,亦聽各州縣詳明上司,不拘糶三之例。督撫、司道郡守止於歲終實核入倉之數,一至開春,一任各州縣照所定存糶分數,隨時發糶,永杜詳請定價示期之弊竇,則胥吏絕無要索之因,窮民實邀平糶之澤。現在有司可無變爛賠補之累,新舊交代,永絕彼此相持、忿爭告訐之風。揆之大行皇帝深恤民艱,允厘吏治之至意,始曲盡而無遺憾。 至於穀之存倉,則有鼠耗,盤量則有折減,移動則有腳價,糶糴守局則有人工食用。春糶之價即稍有贏餘,亦僅足以充諸費。更祈勅諭督撫,嚴飭監司郡守,歲終稽查,但穀數不虧,不得藉端要挾,使有司別無過慮,庶幾中材可守,無累於民。若有廉能之吏,實心愛民,適逢秋糴價賤,贏餘較多,詳明上司,別貯一倉,以備歉歲發賑。督撫按所積穀數彚題,量加紀錄加級,以示鼓勵。此臣積年博訪周諮,灼見情弊,而後敢入告者。伏乞聖鑒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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