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范仲淹 > 范仲淹文集 | 上頁 下頁 |
| 舉李宗易向約堪任清要状 |
|
|
|
准御史臺牒,“准慶歷八年五月十四日勅節文,於内外升朝官曾任通判成資以上人内,堪任清要任使者,各同罪保舉貳名,並須歴任無公私過犯,及不是見任兩府并自己親情,方得奏舉。或雖公罪杖以下,情理輕,亦許論薦者。”右,謹具如前。 臣伏見知絳州、職方員外郎向約,生相輔之家,而能專儒學,謹官業,廉貧苦節,慎靜寡過。臣前知潤州日,約爲通判,備見操守。後來累次爲郡,皆有理績,推舉甚衆,未蒙奨擢。知光化軍、屯田員外郎李宗易,天禧三年進士第九人及第,素負詞雅,居常清慎,有靜理之才,無躁進之跡。今在隣屬,稔聞治状,人憂其去,吏不敢苛。此二人者,久於揚歴,各有行實,並堪充清要任使。如朝廷擢用後犯入已贓,臣甘當同罪。即不是見任兩府并自己親情,歴任並無私罪,内有公罪者,亦係杖已下,情理不重。謹具状奏聞,伏候勅旨。 |
| 學達書庫(xuoda.com) |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