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范仲淹 > 范文正奏議 | 上頁 下頁 |
| 奏重定職田頃畆 |
|
|
|
州職田 長吏 大藩府二十頃,節鎮十五頃,防、團以下州軍十頃,京軍、監七頃。 通判 大藩府八頃,節鎮七頃,防、團以下州軍六頃。 幕職官 大藩府(判官五頃,餘並四頃) 節鎮(判官四頃,餘並三頃五十畆) 防、團以下州、軍、監(判官三頃五十畆,餘並三頃。) 縣職田 令 萬户以上六頃,五千戶以上各五頃,不滿五千戶並四頃。 簿尉 萬戶以上三頃五,千戶以上(各二頃五十畆),不滿五千戶並兩頃。 發運、轉運使,比節鎮長吏。 武官職田 部署頃畆比節鎮長吏 鈐轄比防團州長吏 路分都監比節鎮通判 都監比大藩府判官 監押比節鎮判官 州軍監當官員、使臣職田不得過本處職官之數,在縣鎮監當不得過簿、尉之數。 錄事參軍比本州判官,判司比倚郭縣簿、尉。 一無職田處,及有職田而頃畆少處,並元摽得山石積澇之地不可耕植者,限三年内檢括官荒田並戶絶地土及五年以上逃田,支撥添換。其係官庄田,見有人户出納租課者,不得一例支撥。如逐縣職田比今來所定頃畝數目不足,即據見在重與上下衆官等第均分。如地内有桑棗蔬果之利者,即以所收宜利約度比附逐處地利,折充職田頃畝。其田許逐廳自差公人勾當,並招置客戶,每頃占客不得過三戶,即不得令州縣差人勾當及招客戶。或遇災傷,並令檢災傷官員依例檢覆的實分數,减放子利。如逐處官員為恐减下職田子利,却一例不肯收接人戶災傷詞狀者,並從違制定斷。其本官職田上見收子利,盡底納官。如將地土影庇,令免却合入差徭,及抑配虛作租佃,令出課利入己者,並以受所監臨財物贓罪論,所差勾當人亦行嚴斷。仍令提點刑獄司專切覺察轄下官員職田欺弊,犯者畫時勘鞠施行。内情理頗重,失於覺察者,本司官員當議勘劾,各降差遣。或有該說不盡事理,仰逐處起請聞奏。 |
| 學達書庫(xuoda.com) |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