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范仲淹 > 范文正奏議 | 上頁 下頁
再奏雪張亢


  臣昨日見樞密院進呈張亢所奏,“曾將公用錢回易到利息買馬及交鈔,乞與呈索之人,自甘伏罪,乞不追究遊索之人,取旨下燕度結案聞奏。”臣伏睹編敇指揮,“若將公使錢回易到別物公用,但不入己,更不坐罪。”其張亢所奏二事,若未有發露,乃是自首;縱已發露,亦不入己,合該上項編勅指揮。臣昨與韓琦在涇州同使公用錢,曾為慶州簽判、祕書丞馬倩身亡,本人家貧親老,與錢一百貫文。又涇州保定知縣、大理寺丞劉襲禮丁父憂,家貧起發不得,與錢一百貫文。又虢州推官、監環州入中陳叔度丁父憂,家貧無依,與錢五十貫文。

  又進士黄通来涇州相看,與錢五十貫文,竝是一面將公使庫錢回易到利息相兼使用,即不曾親使著係省官錢。自來邊上有公使錢處,為有前項條貫,及有回易利息,但不入己,各是從便使用。今来若依編勅施行,則張亢自首與游索人錢不曾入己,又是燕度元勘外事節,朝廷自可指揮,不須卻送入案。兼恐追尋元游索之人,或在遠方,何時結絶?若不用上件編勅指揮,則臣與韓琦亦有上件與人錢物罪狀,須至自劾。

  昔人有言曰:“法者,聖人為天下畫一,不以貴賤親疏而輕重也。”伏望聖旨送樞密院依詳編勅,及將臣與韓琦用錢事狀,並張亢所奏二事,一處定斷,以正典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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