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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六


  嘉祐元年夏,詔:「自今舉選人充京官者,已舉不得複首,又被舉者亦不得納舉主人。」

  詔:「文武官、宗室、嬪禦、內官應奏薦親戚補官,舊制,過乾元節奏一人者,今過三年親郊乃得之,其餘減損各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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