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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九


  市易司法,聽人賖貸縣官貨財,以田宅或金帛為抵當,三人相保則給之,皆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外每月加罰錢百分之一。貧人及無賴子弟多取官貸不能償,積息罰愈滋,囚系督責,徒存虛數,實不可得。刑部郎中王居卿初提舉市易司,奏以田宅金帛抵當者,減其息,抵當徒相保者,不復給。

  自元豐二年正月七日以前,本息之外所負罰錢悉蠲之,凡數十萬緡;負本息者,延期半年。眾議頗以為愜。

  (楊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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