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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放北人為奴婢者詔
〔太清三年五月壬午〕
育物惟寬,馭民惟惠,道著興王,本非隸役。或開奉國,便致擒虜。或任邊疆,濫被抄劫。二邦是競,黎元何罪。朕以寡昧,創承鴻業,既臨率土,化行宇宙,豈欲使彼,獨為匪民?諸州見在北人為奴婢者,並及妻兒,悉可原放。
〔《梁書·簡文帝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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