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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書省議舉縣令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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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十五年八月日,中書舍人臣武儒衡等奏。駕部郎中知制誥臣李宗閔、中書舍人臣王起、庫部郎中知制誥臣牛僧孺、祠部郎中知制誥臣元稹。 吏部重奏舉薦縣令節文。 右,吏部以停年課資之格,取宰邑字人之官,公幹強白者拘以考淺,疾廢耄聵者,得在選中。倒置是非,無甚於此。朝廷將欲漸去其弊,所以特設舉薦之科。明詔既行,起請尋下,有司再議厘革,何以取信於人?據吏部云:「增加新戶,開墾荒田,已是考課舊條;獄絕系囚,冤人申雪,亦是政途常事。舉寮吏不法,恐生告訐之風,有利益公家,又未指陳其目。」選授者例無異績,尚得四考守常;舉薦者縱未殊尤,豈可二年便罷?今請但行連坐舉主之文,不必更依吏部分外條件。又云:「見任官及處士散試官,並請停集。」且起家散試,固有才能,見任他官,何妨撫字?若皆限其資歷,即與常選何殊?今請除見任縣令,其餘並令赴集。 又云:「檢勘榜様,剝放程式及試書判,並請准平選人例處分。」若此,則案牘之吏,得肆奸欺,書、判雖工,何關政術?有同減選赴集,豈是特舉與官?今請應舉薦人,量納文狀,便令注擬,亦不在剝放及試書判之限。又云:「並請注破碎之縣,責其効實。」本舉良能,冀蒙優獎,皆居破碎之處,恐同貶降之條。以前數件,並恐不可施行。伏請但依起請節文處分,仍請據今年縣令員闕,先盡舉薦人數,留闕有餘,然後許注擬平選人等,冀將允當。同前五舍人同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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