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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禧給事中制


  敕:有事殿內之臣,職在於平奏述,詳命令,糾其違者而止之,覆其是者而行之。至於決獄官人,條陳法式之事,莫不當考察焉。其任可謂重矣。具官某,以材進拔,典執邦憲。茲用推擇,俾踐厥位。惟精敏不懈,可以周閱讀;惟忠實不撓,可以司論駁。朕方觀爾之效,爾尚慎于厥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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