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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館申請三道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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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修定國史,止依司馬遷以下編年體式,至於書事隨便,今略具條目進呈。其餘文義曲折,難預為定例者,須候著撰之際,徐更隨宜,候書成日,為逐篇述傳,系於末卷,以見論次之意。蓋若預為定例,恐于文義須至拘牽,就例或有所妨。其書事隨便,今略具條目如左: 一,群臣拜罷,見於百官表。 一,刑法、食貨、五行、天文、災祥之類,各見於逐志。〈已上更不於本紀載述之類。〉 一,名位雖崇,而事蹟無可紀者,更不必傳。或善惡有可見者,則附見之。 一,善惡可勸戒,是非後世當考者,書之。其細故常行,更不備書。右取進止。臣修定五朝國史,有合申請事,具下項: 一,自宋興以來,名臣良士或曾有名位,或素在丘園,其有嘉言善行、曆官行事、軍國勳勞,或有貢獻封章,或有著撰文字,或本家有碑誌、行狀、紀述之文,或他人為作傳記之類,今來所修國史,須合收采載述。恐慮舊書訪尋之初,有所未盡,至今歲月已遠,耳目所及者少,或至漏略。欲乞京畿,委開封知府及畿縣知縣,在外委逐路監司、州縣長吏,博加求訪。有子孫者,延致詢問,諭以朝廷之意。欲使名臣良士言行功實,傳之不朽,為人子孫者,亦宜知父祖善狀,合要顯揚,使得見於國史,以稱為人後嗣之義。各令以其所有事蹟或文字,盡因郡府,納于史局,以備論次。或文字稍多,其家無力繕寫,即官為委官,以官用傭寫字人書寫校正。其曾任兩府、兩制、台諫之家,須逐家一一詢訪,無令漏略。各限自指揮到日,一月內取到文字,發送史局,其逐路監司、州府、逐縣長吏,各具無漏略文狀連申。 一,申中書,向來編集累朝文字,本局不見,得從初名目,及樞密院有編集機要文字,並兩處有錄得累朝禦劄手詔副本文字,欲乞令檢送本局,以備討論。取進止。 臣修定五朝國史,據舊書,及更加采摭,以備紀錄外,竊慮五聖臨禦之日,德音行事,外廷有所未聞,及自來更有紀述,發明文字,藏在宮禁者,欲乞特賜頒示,以憑論次。所貴祖宗功德,傳佈方冊,得以周盡。右取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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