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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葬


  浙右水鄉風俗,人死,雖富有力者,不辦蕞爾之土以安厝,亦致焚如。僧寺利有所得,鑿方尺之池,積涔蹄之水,以浸枯骨。男女骸骼,殽雜無辨,旋即填塞不能容。深夜乃取出畚貯,散棄荒野外。人家不悟。逢節序,仍裹飯設奠于池邊,實為酸楚,而官府初無禁約也。

  范忠宣公帥太原,河東地狹,民惜地不葬其親。公俾僚屬收無主燼骨,別男女異穴以葬。又檄諸郡效此,不以數萬計,仍自作《記》,凡數百言,曲折致意,規變薄俗,時元祐六年也。淳熙間,臣僚亦嘗建議,「柩寄僧寺,歲久無主者,官為掩瘞。」行之不力,今柩寄僧寺者,固自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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