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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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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臣下職事小遺闕,止從罰金,雖大臣亦不免習熟聞見,皆不以為恥。然大臣不可罰,罰則不可留。章惇坐不進呈蔡確母明氏狀放罪,惇無一言,即日門謝,中外笑之。蓋自來宰相未嘗于罪。 崇甯初,黃履為中丞,奏疏云:「賈誼有言:『遇之以禮,則群臣自喜;嬰以廉恥,故人矜節行』。群臣且然,況大臣乎?故罪在可惡,黜之可也;可恕,釋之可也,豈可以罰金而示辱哉?」時為至論。近世若經勘劾,具案上刑寺約法,隨輕重罰金,特為小臣常典設。 熙甯初,知諫院孫覺因言事貶秩,堅乞外補,且有「去歲有罰金禦史,今有貶秩諫官」之語。台諫尚爾,矧共政之臣,豈可循常典而聽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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