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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苗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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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兵興時,經略司貸三司錢以佐軍,謂之「隨軍錢。」 李參程權慶州①,鉤考得所貸八萬緡,悉償之。遂令廢其庫,視民闕乏時,令自隱度谷麥之入,預貸官錢,至谷麥熟則償,謂之「青苗錢。」數年後,軍入常有餘。其後《青苗法》蓋取諸此。李,鄆州須城人,神廟朝官尚書右丞。 ﹛①夢遠案:原文為「李參程權慶州」。衍「程」字。 《續資治通鑒長編·皇祐五年四月》:「命陝西轉運使李參專制置解鹽,代範祥也。時參為陝西轉運使,閱五年矣。自軍興以來,諸路經略司多貸三司錢以佐軍,謂之隨軍錢,軍罷仍貸。參權慶州,鉤考得所貸八萬緡,悉償之,遂奏廢其庫。又,戍兵多而食苦不足,參視民闕乏,時令自隱度谷麥之入,預貸以官錢,谷麥熟則償,謂之青苗錢。數年,兵食常有餘。其後青苗法蓋取諸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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