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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九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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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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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議放私鑄錢
敕:
布帛不可以尺寸為交易,菽粟不可以抄勺貿有無。故古之為錢,將以通貨弊,蓋人所作,非天實生。頃者耕織為資,乃稍賤而傷本;磨鑄之物,卻以少而致貴。頃雖官鑄,所入無幾,約工計本,勞費又多,公私之間,給用不贍,永言其弊,豈無變通?
往者漢文之時,已有放鑄之令,雖見非于賈誼,亦無廢於賢君。況古往今來,時異事變,反經之義,安有定耶?終然自拘,必無足用,且欲不禁私鑄,其理如何?公卿百僚,詳議可否,朕將親覽,擇善而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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