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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


  一、戒濫保

  顧槍之弊,川省為最,保結廩生,實為罪魁。發覺褫黜,漁利有限,功名不貲,不待言矣。假如通縣廩生十二人,人保三槍,槍作三卷,則捉刀之作已及百篇。況此間槍替,一場尚不止數十人。學額能有幾何?童生有何幾望?如此十年,膠庠盡是富兒,寒士無一家一人讀書者矣。為廩保者,獨不為己之子弟應試計乎?不特此也,人人皆不讀書,則己欲求覓館地亦不可得,豈非自貽伊戚哉?敬告為廩生者,不保槍冒,即是修德積善,為己身及子孫造福也。

  (提學專主寬政者,往往於報政受代之日,將濫保褫黜者通行開複,以致視禁令為具文。使者目擊蜀事,意在救時,閔此孤寒無路,不憚身為怨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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