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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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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勘條例第六 ○鄉會試 一、試卷文理悖謬,文體不正,不遵小注章旨者,黜革。 一、不諳禁例,直書廟諱、禦名及先師孔子諱者,均罰停四科。(凡停科者,舉人停會試;貢士停殿試。) 一、應抬不抬及抬寫不合,或抬寫後塗改者,照違式貼出。中式者罰停三科。 一、題目錯落未經改寫,或遺漏全題,於夾縫添注,或真草篇數不全,或顛倒,或全然不對,或五策誤寫全題;凡曳白越幅及添注塗改,全行漏寫並添注塗改過百字,犯者貼出。已中式者,罰停三科。 一、卷中有空白,犯者貼出。已中式者,罰停一科。 一、脫寫題目,改寫跳行者,貼出。已中式者,罰停兩科。 一、草稿未寫全題,貼出。已中式者,罰停一科。 一、草稿越幅,貼出。已中式者,罰停一科。 一、草稿模糊辨認不清者,罰停一科。 一、草稿非全然不符,而脫落太多者,罰停兩科。 一、添注塗改,字數添改者,罰停兩科;或漏一二處者,貼出。中式者,罰停一科。 一、塗改字數不符,在十字以外者,罰停一科。 一、重寫添注、塗改字數者,罰停一科。 一、二三場均系改寫添注、塗改字數者,貼出。中式者,罰停三科。 一、《四書文》不得過七百字,違者貼出。 一、試卷剿襲雷同者,罰停兩科;全篇鈔錄舊文幸中者,黜革。 一、文中字句疵謬,重字書作兩點,及引用後世事蹟暨書名,並文內遺漏,對策不滿三百字者,俱罰停一科。 一、詩內平仄失黏者,罰停一科。 一、試卷內有書寫卦畫及篆體者,貼出。中式者,罰停一科。 一、墨卷謄真用行草書者,罰停一科。 一、卷內挖補數字及挖補抬頭者,貼出。中式者,罰停一科。 一、試卷反寫及倒寫,對策頂格及策題用大寫壹貳三肆伍者,均幹貼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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