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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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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津李中堂 (光緒十年八月二十六日巳刻) 氣炮粵定買三十尊,內撥瓊防十尊。鄙意不如徑定百尊,各口分用;除粵三十尊外,擬並為入越西軍定十尊、為閩定十尊;數月內法不能舉全台,宜為台亦定十尊、津二十尊、旅順山海各十尊,配足彈子。多募炮弁同來,陸續趕運。向美國借款付之。聞美借款修火車路,或先此款撥用;能另借,更善。如為兵事不借,以河工賑務為詞。大局甚急,惟有瀝奏懇恩允借,各關認還。各省數百營,此不須一月餉;即足辦,有人無械,何益?當邀俞允!公如以為然,請挈銜名會電奏;一面電蔡參贊先將五十尊定妥。內不借,即外籌,粵可勉為。速裁複!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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