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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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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總署 (光緒十一年正月初六日) 上年八月朔,會彭、倪電奏『香港接濟法,我與港有通融,不敢力詰;詰之,必不能禁;禁之,徒自困』等語。十一月望接曾電:責港守局外例;洞亦以不可自困,電複阻止。乃曾不聽,徑向英外部議妥,港遂出示禁軍火。今法告各國,搜濟華軍械。如此,則海防無從措手矣。港明不濟法,其實法已租雇英、德數商船代運,且至今法兵船仍向港行;但不准多,並不能禁。即彼真禁,彼自西貢運付或日本採買,稍遲數日,于彼何損。洞購外洋軍火、槍彈甚多,為粵省及分濟各軍之用;若不能來,大局不堪設想。台、越及各軍日日急盼苦求,無非軍火缺乏。中、法戰事,若有洋款可借,則洋軍火可買;雖相持一年,亦無慮。台、越各省口岸,俱可維持。若無洋軍火,實難制勝;槍無彈,皆棄物矣。曾意雖善,但見其一、不見其二,未免自生荊棘。伏望鈞署速電北洋速籌一策,責成曾紀澤並許景澄、李鳳苞設法,言法未宣戰,軍火斷不准搜。至煤、糧等,亦不必深問,我尚較便。此乃中外戰事第一關鍵,乞酌裁速行。魚。 ——見《全集》卷一百二十二「電牘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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