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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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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總署、天津李中堂、福州左中堂 (光緒十一年四月十三日) 詳約聞將畫押,大計數端,務宜詳慎: 一、雲、桂界越,宜留甌脫。 一、桂邊通商,不可輕許,邊防無長策。 一、劉永福能調而不能速,急則恐生枝節。 一、台、澎萬不可令屯兵,法現修澎炮臺,宜阻。 一、英、法最親,赫德英人,處處助法愚我,詭謀顯著。法若得利,他國均沾,斷不可信。望敕樞臣、總署全權詳核,並電敕沿海、沿邊疆臣籌複,再定畫押;以後挽救無及。 一、聞金登幹在法立草約,系與斐禮畫押。 其時斐禮已黜,法甚詫異。查斐禮狠狡好兵,與孤拔為黨,力主攻華、吞越之人;因諒敗,眾攻去位。今和議仍定其手,法將以為功臣,必複任用此人柄法政,中國無安枕日。詳約請商法都另派大臣定議畫押,責斐禮歷年辦理不善以伐敵謀、杜後患。不然,因越用兵,兵勝而越仍棄;因台許和,和成而台終危。與法立約,約成而各國得志,恐貽國家無窮之悔。臣等深憂,不避冒瀆,求聖主熟思,大計幸甚!前五條,臣之洞已奏;未悉是否議允?茲將畫押,敬敢申懇;末條似尤要。謹電奏請旨。請代奏!玉麟、之洞肅。願。 左中堂、楊制台來電(四月初八日巳刻到) 本日電總署:『前奉電旨:「越南宣光以東,三月初一停戰、十一華兵拔隊撤回」等因,當以基、澎被踞,未聞議及,電請代奏。嗣准貴署電複:「法允畫押後,即退兵;諒不失信」等因。茲據臺北通商稅務委員等會詳,鈔錄孤拔告示:奉法廷諭,暫約內彼此均不得增築炮臺、城壘及調兵運械,法兵所得之基、澎等處,仍由法兵暫行駐守,華兵所得東京地,亦暫由華駐守。俟立定詳明條約,兩國即退兵等語。四月初三,忽接龍州電:「撤兵後,法於廿三至諒山一帶,越民老幼盡殺;經過各隘,築台安炮」。粵電亦同。查東京應由華守,法已有明諭;我已先退兵,固守誠信,法人狡詐百出,在在堪虞。棠等睹此時局,不勝焦憤。粵策是否可行?可否將狡詐情形揭明折服?或由赫德徑電法廷,令其禁責帶兵越界之人抗諭失信,有意黷武,不顧國體,殘殺為盜。請代奏』雲。棠、濬。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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