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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三


  ▼致南寧岑宮保、龍州李護撫台、唐主政、蘇督辦、王鎮台、王藩台、西轉運局

  (光緒十一年五月初八日)

  新約十條摘錄:

  一、法自行弭亂,華不派兵赴北圻。
  二、法與越自立約,或已定、或續立,中、越往來,不礙中國威望體面,亦不違此次約。
  三、六個月會勘界,北圻現界處或稍改正,以期兩益。
  四、法保護人民,欲過界入中國,邊員給照;華人入越,請法給照。
  五、保勝以西、諒山以北通商,華設關、法設領事;北圻,亦可駐華領事。
  六、三個月內會定商款,法運越貨稅照他處較減。
  七、法在北圻造鐵路;中國若造鐵路,雇法工。
  八、此約十年再修。
  九、法即退基隆,二月內臺灣、澎湖全退。
  十、中、法前約照舊等語。

  界稍改正一條似好;然已雲通商在保西、諒北,改正豈非空文?不礙體面一條,既不知法、越新約為何語,又華兵不准往、華人須請照,豈得為無礙?法可入中國界保護,是法兵許其過界。既減法稅,又預定中修鐵路雇法工,尤不可解。昨閩電:基隆亦未退。中國為赫德愚侮至此,憤恨欲死!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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