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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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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洋款數目請飭各省關分還折 (光緒十一年九月初四日) 竊臣於光緒十一年五月初七日,承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來電:『本日奉旨:「廣東所借洋款,除動用外,餘存若干?著張之洞迅速詳晰奏報,候旨撥用。欽此』。臣當即飭行司局查覆去後。 茲據布政使沈鎔經會同善後海防局司道詳稱:廣東省第一次借滙豐洋行銀一百萬兩,系為本省海防之用;第二次借滙豐銀一百萬兩,原系備購鐵艦,旋以海防無款,改作防費。均系前督臣張樹聲奏明辦理,次第支放。臣于上年秋間,查明前款已竭;防急費重,奏准向滙豐第三次借銀一百萬兩應用。又於十二月間,以粵餉不繼,奏准向滙豐第四次再借五十萬五千鎊,按照外洋時價每鎊值銀三兩九錢八分五厘一毫四絲九忽零,合銀二百一萬二千五百兩二錢九分三厘。統計本省海防案內所借洋款,共銀五百一萬二千五百兩二錢九分三厘,聲明粵借粵還,不累各省各關。計自上年夏間至本年春杪,省防緊急,水陸戒嚴;瓊海常見敵船、廉口複經封堵。所有支發防餉、建築炮臺、購買華洋軍火、船隻、裝械以及一切佈置河道守具、轉運製造,在在均需鉅款。前項借款,計已支用無餘。此粵省海防案內曆借洋款收支之實數也。 此外,粵省代借寶源洋行一百萬兩;又第五次與滙豐洋行議借七十五萬鎊,按照每鎊價銀三兩九錢八分五厘一毫四絲九忽零,合銀二百九十八萬八千八百六十一兩八錢二分二厘。以上代借各案洋款,共銀三百九十八萬八千餘兩,均經臣先後由電奏准。其寶源一百萬兩,系奏明分撥滇、桂餉各四十萬兩,劉永福餉二十萬兩;滙豐借款七十五萬鎊內,系奏明援台、規越共一百萬兩,台、越各半支用。又,奏明籌備鮑超軍餉一百萬兩,先准部行以鮑餉由川省支應,此項另款存儲;嗣以滇、桂邊防餉絀,續經節次奏明改解滇、桂各四十萬兩,鮑餉十萬兩,桂省邊防購炮十萬兩。又,奏明定購氣炮一百萬兩。均經聲明由各省關認還,先後奉旨允准在案。因洋行以鎊數合計,除上兩項二百萬兩外,實存九十八萬八千八百六十一兩八錢二分二厘。此粵省代借洋款收支現存之實數也。 以上等由,由該司局核明詳請覆奏前來。伏查粵省代借各案洋款,共銀三百九十八萬八千八百六十一兩八錢二分二厘,系奏准由各省關合力籌還之款。所有歷次合同,亦經分案諮送戶部。計應還本息,轉瞬屆期。應請旨敕催部臣查明歷次合同內載應還本息日期、銀數,作速指定各省關分還數目,行令遵照撥解,諮粵查照;並請嚴定撥解遲延處分,以免臨時貽誤。大率粵省所借洋款先後共九百萬兩零,為本省海防而借者,約五百萬兩,為滇、桂、台、越各省買炮而借者約四百萬兩。本省借者,經前督臣張樹聲借二百萬、臣借三百萬,俱已收清支訖;此應粵省藩、運兩庫歸還。 外省借者,已用者三百萬,現存候撥者約一百萬;此應各省關歸還。為滇、桂用者,似應由向有滇、桂協餉省分認還,應候部臣酌派。伏思粵省為三省之首沖、越寇之接境,本應各省合力通籌以顧前敵;祗以海疆同時設防,腹省各有協款,計臣撥派已費籌維。當時艱事急之時,臣誠不敢以無餉藉口,貽誤邊疆;更不忍以煩數請撥,上勞宵旰。是以將本省海防五百萬兩聲明粵用粵還,獨肩其難、獨任其累。區區苦衷愚悃,當在皇太后、皇上天鑒之中。將來悉索抵支,能否如期照付,實已不易周轉。至於代借約四百萬兩,專為維持全域、協濟鄰封。合無仰懇天恩,敕部於分派各省關案內,粵省邀免再派,以免失期洋賈,偏累岩疆,粵省幸甚! 旨:『戶部速議具奏。欽此』。 ——以上見《全集》卷十二「奏議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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