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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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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劄委州判孫鴻勳等襄理福軍營務 (附手諭。光緒十一年十月初一日) 照得提督劉永福一軍已抵南寧,現今飭令率部前來廣東省城暫行駐紮,聽候調遣;亟應籌定營制,以便遵守。茲經本部堂酌定該軍營制事宜八條,並通行楚軍營制刊本,合行飭發。 惟該提督軍旅起家,該軍初入關內,宦途禮節、內地營規、公牘體式諸多未諳,必須有明白曉事之員左右匡導,經理一切,以免措置失宜。前經派委方道長華赴邕經理一切,現因該道另有要差,未能前往,自應另行改委。查州判孫鴻勳、通判陳文垿前赴該軍公幹並護送該提督部眾眷口東來,於福軍情形均所熟悉;孫州判兩次跋涉,其聞見尤屬詳晰。所有福軍營務處兼文案事宜,應派孫州判總辦、陳倅幫辦;即由東省選帶差弁四人、親兵四十人、管帶親兵哨官一人、書識酌帶,前赴南寧,將該軍一切營務文件妥為經理。此乃本部堂曲體護持該提督之意,即責成該員等於該提督隨時匡助,講論書史;該提督務須遇事與該委員等虛衷商酌,以期周妥。至該提督以下營哨各官,該委員均應剴切指示,俾知法度,約束部伍,毋得違犯。嗣後該軍如有不遵軍律、不諳體制之處,即系該員等不能糾率之咎,定惟該員等是問。 酌定福軍營制事宜 營制餉數:營員一員,薪水五十兩(照舊)、辦公費六十兩,均不扣建;凡幫辦及管帳目軍裝書識、醫生、工匠薪糧並更換旗幟、號袿各費在內,聽營官酌用。營官親兵(分兩隊)二十四名,每名月支銀三兩九錢;親兵什長二名,每名月支銀四兩二錢。哨官四員,每員月支銀九兩。哨官護勇(每哨二名)八名,每名月支銀三兩九錢。正勇(每哨三十四名)一百三十六名,每名月支銀三兩六錢。正勇什長(每哨三名)一十二名,每名月支銀四兩二錢。夥勇(親兵二名、每哨三名)一十四名,每名月支銀三兩三錢。一營共二百人(營官在外),每月大建共支銀七百五十五兩四錢,小建共支銀七百三十兩二錢二分。長夫每營五十二名,每名月支銀三兩;每月大建共支銀一百五十六兩,小建共支銀一百五十兩八錢。合計一營月餉,大建每月共支銀一千二十一兩四錢,小建共支銀九百九十一兩二分。統領薪水一百兩,照章公費一百兩。該提督關外遠來,從人眾多,需費甚巨,從優酌加二百兩,每月共公費銀三百兩。差委將弁十員,不論官陷,分為兩等:頭等每員月支銀十八兩,二等每員月支銀十二兩。親軍一百名(在五營之外),照各營親兵例,每名月支銀三兩九錢。 現在防務大定,內地勇營節次裁減。該提督所部五營應各暫定為五底營,每營二百人,仍分四哨;取其人數較少,便於約束,以免生事,致為該提督之累。嗣後如邊防有事,派令出征,臨時再按通行營制募足。 一、五底營之外,准該提督另設親軍一百名、差委將弁十員,以資任使。 一、營勇及親軍,務須挑選精壯樸實之人,不得以老弱充數。其狡猾生事之人,勿得濫收。 一、該軍餉數,照東省通行楚軍營制,按現定底營名數核給。 一、收支餉項,應由該提督酌派親信穩實之員經管。 一、各營勇數,不准一名缺額。其月餉應於每月二十九日全月全給,由營務委員會同統領點名支放,不准扣延。各將弁薪水,同日併發。 一、劉軍素稱敢戰,惟省防與邊防不同,紀律尤須嚴整。應即董率各營官申明約束,整齊步伐。平日所在之處,務須紮營歸隊,不可零星散處,遊蕩生事;尤須按期操練後膛槍炮,以期材藝精熟。 一、該提督親丁眷口,可即一併同來粵省。其餘閒散丁口應即分別資遣安置,勿庸帶同來粵。此項餉眾丁口,本部堂前經發給資費,務須妥為安置,勿令失所。 手諭 安置福軍一切事宜,已詳切面諭委員孫鴻勳前往傳知。凡文電所未盡者,該提督務與孫州判、陳倅會商妥辦。 前檄未盡事宜數條: 一、營哨官須擇穩實有用之人,不可草率,須稟候批准。 一、來東一路軍容,務須嚴整鮮明。 一、本部堂事事親裁,東省官方嚴肅,該提督來東,斷不可聽妄人言語,妄行應酬糜費。 該提督前稟請獎名單,務須覆加確核,實有勞績者方准列保;並須將已經岑帥保奏者、留越未從入關者扣除,嚴禁營哨各官向各員弁勇索取使費,責成該提督會同孫州判、陳倅切實查核。 ——見《全集》卷九十二「公牘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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