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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九


  ▼致南寧陳倅文垿、劉提督永福

  (光緒十一年十月初六日)

  該提既來東,自當攜眷同來。若將妻子及家資留西,心懸兩地,亦非長策。鄙人已為該提在廣州省城買大宅一區相待矣,毋庸該提費錢也。該提亦不必在西置產,到東後就近置買,以免距遠受欺。體察情形,該提惟有依鄙人左右為便;有軍務時既便於任用,兼可嫻習禮節,與官場各衙門熟習聯絡,為東將居東地,此久計也。特此詳示,即令陳倅為該提講解。魚。

  ——見《全集》卷一百二十五「電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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