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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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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總署 (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卯刻) 江南奉調北上諸軍共五十余營,皆江南供餉。本省前後節次新募共六十余營,北軍新增各費出於餉章之外者甚多,轉運費亦巨。本省防軍向系十關餉,今因戒嚴,俱發足餉;炮臺炮手,又酌加。至購辦軍械,動須鉅款。計北軍每月約需二十余萬、本省每月約需二十余萬,合計月需五十萬。江寧屬捐借毫無眉目,蘇州屬借款尚有、捐款甚難;目前防務吃緊,不敢惜費誤事,捐借各法必須緩辦。此時先須固結民心,若涉急擾,亦非所宜。司道各局焦急艱難,僉謂一時實難籌鉅款;惟有暫借洋款一法,方能應急。臺灣唐署撫複多次函電切懇代借,極為迫切。惟洋款七、八月間甚易,數月來北路軍事日急,洋款頓起刁難。 一、須論鎊。 一、須多借,總須數在一百五十萬鎊以外。 一、利息須七厘以上至八厘。 一、須給行用,或扣五厘、或扣九厘,且多不願借。 據上海道劉麒祥、臺灣轉運臬司聶緝槻迭次面稟、電稟,均大率相同。現飭委員與洋行籌議,得一辦法:德國伏爾鏗船廠、克虜伯炮廠,均系極大富商,中國購船炮,向系該兩廠;若我肯用鉅款購該兩廠船炮,兩廠即可代借。彼亦知中國款絀,願墊款代辦船炮,給息六厘,勻分二十年還清。假如我肯訂銀六百萬兩之船炮,兩廠即可代借銀六百萬兩,再多亦可;利息亦六厘,亦勻分二十年還;就提銀之日分別起利,逐年利隨本減,但均須論鎊。計船炮墊款、現銀借款兩項,共約合一百七十萬鎊以內;行用借款扣五厘,亦分二十年攤交,並不現扣,購船炮款無行用。船炮允於一年內造成,其中船炮較小者只數月。竊思此法于中國尚無所損,蓋南洋必須練外海水師一枝,專用新式快船、快炮;此事雖十分支絀,亦須籌辦,萬無遊移。然現款難籌,該兩廠既肯墊辦,又代借款,專就船炮款核計,每年止還數十萬。但六百萬金之船,尚不能成一枝,不敷尚多;以後籌定續添若干,皆可令其墊辦。 若軍餉所用不至六百萬,有餘者即全撥為添購船炮之用,毫無虛糜。至借款之數,江南擬借四百萬兩、臺灣擬借二百萬兩,俟鎊價核明,再商辦。臺灣之款,唐署撫電稱:『台借台還,願立案據。但以臺灣孤危,洋行不肯借,故托江南代辦附借』等語。江南之款,半為奉調北軍用、半為本省用;且長江關係數省門戶,江南借款似宜由沿江之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分別等差歸還。至南洋水師,可兼顧浙江;船炮款,似應並令浙江一同攤認,應由戶部從容酌量分派。 目前既有洋款,則戰事不致因缺餉而掣肘,捐借亦不致以急蹙而擾民。若俟軍事稍定,尚可從容設法籌捐、籌借,徐圖抵補。此時借洋款甚難,若再遲緩,恐以後借更難、息更重矣。此事日來始有眉目,外洋周折尚多,難免不小有參差。謹先擬辦法大略電奏,如蒙俞允,再與該行詳議確數辦法奏陳,奉旨後方為定議,合併聲明。唐署撫屢電囑會銜電奏,謹合上陳。請代奏!張之洞、奎俊、唐景崧同肅。嘯。 ——見《全集》卷七十六「電奏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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