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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二


  ▼致總署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初四日亥刻)

  傳聞倭有索臺灣之說,或雲借臺灣開礦十年等語;未知確否?即使倭真有此意,朝廷權衡至當,知亦必斷然不允。查臺灣極關緊要,逼近閩、浙;若為敵踞,南洋永遠事事掣肘。且雖在海外,實為精華,地廣物蕃,公家進款每年二百余萬,商民所入數十倍於此;未開之利,更不待言。去臘洞托寓居美國之道員容閎借洋款,容複電云:『若肯以臺灣作押,可借美國銀元十萬萬元』等語。查美銀元合中國銀一兩余,十萬萬元是值銀一千餘兆。又上海英律師丹文來言:『若中國需銀,可以臺灣押與英人,可借鉅款』等語。洞以其語不得體,當即峻詞斥之。即此兩說,可見外洋各國豔羨重視臺灣之至。既知洋情如此,不敢不以上陳。

  再,近日倭有數輪遊弋澎湖,顯系意在臺灣,甚屬孤危可慮。竊謂此時正可就外洋豔羨之意,另設一權宜救急之法,似可與英公使、外部商之,即向英借款二、三千萬,以臺灣作保;臺灣既以保借款,英必不肯任倭人盜踞,英自必以兵輪保衛臺灣,台防可紓。借款還清,英自無從覬覦臺灣;其權在我。如照此辦法,英尚不肯為我保臺灣,則更有一策:除借鉅款外,並許英在臺灣開礦一、二十年。

  此乃於英國家有大益之事,必肯保臺灣矣。臺灣內山瘴毒深邃,歷年開闢無效,是中國人力斷然不能深入;若英人代我開山通道、廓清瘴癘,暢開地產,彼雖獲目前之利,至年限滿以後,我坐享其利矣。我有鉅款,即可速購各小國現成兵輪,於戰事必有大益;而既許英以礦利,則保台必所樂從。中、英之交既深,即可與英外部密商,遇事從中暗助。總之,英遠倭近、英緩倭急,英乃強鄰尚存大體,倭乃凶盜毫無天理;古人所謂「遠交近攻」,此理確然不易。惟外間耳食之人,恐誤以為將臺灣押與英國,橫生訾議。不知歷年借洋款,皆寫海關作保,我借款已清,英國何嘗有據我海關而收稅之事乎?大局十分緊急,謹陳管見,上備採擇,不勝惶悚!是否可行?伏候聖裁。請代奏!豪二。

  (另致天津李中堂,加「總署電,錄呈一覽」八字,餘同)。

  ——見《全集》卷七十七「電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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