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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


  ▼致天津盛道台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亥刻)

  有人自津來電云:『條約十款:一、割臺灣;二、要奉省邊境;三、賠費三萬萬;四、駐兵威海;五、遍地通商;六、屯兵八千;七、管各機局;八、管鐵路;九、商辦樞府;十、韓自主』等語。又有人云:『繳收炮臺軍械、台械』。系指何處?以上各條,是否的確?此外,尚有何款?切懇即速明晰電複!敬。

  ——以上見《全集》卷一百四十四「電牘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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