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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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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臺北唐撫台 (光緒二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午刻) 宥電所雲購船一節,系請朝廷為南洋買,非為台買。船到時,中國氣壯,便可向倭議不交台辦法;台自陰受其福。若購船與台使之拒倭,和約已定,朝廷斷不能如此辦也。然此事費多而有痕跡,合肥從中堅持,必然不行;只可專商贖台之法,或有一線可圖。姚道所言滬、港有兵船三艘,斷不可信;必系尋常商輪,藉此圖售。兵輪須連炮價,斷不止三十余萬。若港、滬有兵輪,南洋早買,不能留至今矣。滬上洋將亦難求,南洋搜羅半年,未得水師一人。此時為台計,只有憑台民為戰守;早遣無用客勇,以免耗餉。禁運銀錢內渡,以充軍實。感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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