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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九


  ▼致總署

  (光緒二十一年閏五月二十八日午刻)

  自五月初四日洞處奏明此後不便接濟臺灣餉械,以後遂再無濟台之事。嗣奉五月初十日電旨,複飭上海道查禁。據複:查無私運軍械、勇丁之事,遵當隨時查禁。儉。

  ——以上見《全集》卷一百四十六「電牘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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