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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記集傳


  《表記集傳》,二卷(福建巡撫采進本)

  明黃道周撰。

  是書為所進《禮記解》五篇之二。《自序》以為古者窺測天地日月,皆先立表,為《表記》之所由名。考《說文解字》,表裡字皆從衣。此篇名《表記》者,蓋謂人之言行,猶衣之章身,故鄭康成雲「以其記君子之德,見於儀錶者也」。先儒舊義,本無可疑,道周乃謂取於八尺之表,殊為附會。又是篇古注分九節,《正義》曰「稱子言之,凡有八所。皇氏云:皆是發端起義,記者詳之,故稱子言之。若於子言之下更廣開其事,或曲說其理,則直稱子曰。今檢上下體例,或如皇氏之言,今依用之」云云,故《疏》文于諸節脈絡相承處,必詳記之。如雲「此經又廣明恭敬之事」,又雲「此一節總明仁義之事」,又雲「自此以下至某句更廣明仁義之道」。前儒說經,于章段離合之間,其慎如此。陳澔《集說》,不用注疏次第,強分四十余章,已乖違古義。道周乃約為三十六章,並強立篇名,隨心標目,尤為自我作古,無所師承。其說則全引《春秋》解之,謂《坊》、《表》二記不專為《春秋》,而以《春秋》發其條理,則百世而下,有所稽測,得其晷影。

  夫《坊記》一篇,如曰「以此坊民,諸侯猶有畔者」,又雲「以此示民,民猶爭利而忘義」,又雲「以此坊民,諸侯猶有薨而不葬者」,其通於《春秋》,初無事強合。至《表記篇》則多言君子恭敬仁義之德,而必以《春秋》證之,於《經》旨亦為牽合。然其借《春秋》之義,互證旁通,頗有發明。猶之胡安國《春秋傳》,雖未必盡得《經》意,而議論正大,發揮深切,往往有關於世教,遂亦不可廢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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