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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八年七月(2)


  七月四日晴

  關於平分土地的文件:

  《中國土地法大綱》(四七年十月十日公佈):

  第六條:除本法第九條乙項所規定者外,鄉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鄉村農會接收,連同鄉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鄉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統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數量上抽多補少,質量上抽肥補瘦,使全鄉村人民均獲得同等的土地,並歸各人所有。

  注:第九條乙項,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礦山、大牧場、大荒地及湖沼等歸政府管理。

  平均分配,一人一份,中農不動的原則,不可能有了。

  《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毛主席十二月報告)(略——編者注)。

  毛主席在晉綏幹部會上講話(四月一日)(略——編者注)。

  西北野戰軍政治部對新區宣傳工作指示(三月十七日)(略——編者注)。

  用必武題瑾玎集韻並柬瑾玎

  推倒周情與孔思,不研丹訣不青詞。廣能射虎數何有(李廣數奇),石縱夢雞運亦宜。嶽峙淵渟饒正氣,鳶飛魚躍有新詩。閻王不敢招吾倆,怕破森羅七二司。

  七月五日晴午後微雨熱甚

  又把縣村市人民代表選舉條例修改一次,充實幾條新的內容。

  七月七日晴

  下午參加本村小學召開的紀念會。

  消暑雜詠

  院小房低巷狹長,炎蒸氣滯悶難當。晚來笑語因風遠,男女齊乘屋頂涼(晚上人皆上屋頂,屋頂等於廣場,我畏跌不敢上)。

  日暮諸雛集水旁,吳娘故事不荒唐。男雛戲水女雛聽,事要窮源話總長(吳均同志每日暮,集諸雛於河浜說故事)。

  偶然入水浮難起,旋就沙場放足眠。大地作氈天作帳,紅霞明滅又蒼煙。(謂陳瑾老)

  汗流如洗濕衣裳,汲得清流注滿缸。日浴兩遭猶未足,有人夜半起「沖涼」(閩廣謂夏日洗澡為沖涼,此趣在此已領略,我常夜起沖涼一次)。

  遠山潑墨濕雲流,不斷雷鳴在上頭。齊立巷前翹首望,望他一雨便成秋(連日欲雨總不大)。

  延城結社號懷安,六月人猶著夾衫。十卷窯台詩話好,不曾消暑只消寒。(黃齊老在延作過好幾次消寒會,木老《窯台詩話》編到第十冊。)

  夢縈念載舊家山,茅舍門臨一水環。最是暑天堪憶者,窗前千個綠琅玕。

  七月五日《人民日報》載,太行平順勞動英雄李順達:

  「……土地法大綱下來時,群眾不摸底,曾一度引起思想混亂,影響著生產,順達便召開黨員大會(他是支書)說:『黨員一定要相信黨的政策,土地法大綱只是消滅封建,目的在於發展生產,是不鬥爭中農的。』又說『我們平順早已消滅了封建,貧雇農都已翻身,不會再來一個鬥爭,大家應安心生產。』」

  這位勞動英雄見解在許多幹部之上,可見我們應向人家學習。

  七月八日晴

  往諸侯看王明,並送張老去就醫治腳。

  七月九日晴

  少奇來信,對草案有修改,上午開會討論,下午整理。

  熱極盼風風不至,風來反覺熱難當(昨今兩日風吹來極熱,有難耐的味道)。嚴泉回味舊時冷(說某某泉熱天喝了,心涼汗息,此處卻不可得),稻草飄來故里香(路遇挑稻草的,發蒸而悶的香味,南方八、九月常有之)。

  小院方方屜樣齊,李公避日向隅移(木老)。張公袒裼當階臥,拍打蒼蠅飼小雞。

  可奈身無兩翼何,清涼勝地望中多。大孩不及小孩智,夏住甘泉冬滹沱(飛飛說:我們為甚不熱的時候住後甘泉,冷的時候住這裡)。

  七月十日晴

  傍晚雨,滿院有涼意。

  縣村市政權組織條例、選舉條例已整理好,送中央。

  條例錄後,此後將還有修改,存此以見草條文之不易。

  縣(等於縣的市)村(或鄉)市人民政權組織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縣(等於縣的市——下同)村(或鄉——下同)市人民政府組織原則。

  一、縣村市為人民之民主基層政權,由縣村市全體公民組織之。

  二、縣村市人民代表大會(簡稱代表會)為國家權力之縣村市機關,對上級政府及縣村市人民負責;縣村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之縣村市政府委員會(簡稱政府)對上級政府及縣村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三、縣村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應檢討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四、人民對縣村市政權有隨時質問與建議之權,對違法之政府人員有隨時控告與舉發之權。每屆選舉時,人民對政府工作為大檢查。

  第二條:縣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政府委員會,須執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上級政府之法令,並完成其所指定之任務。執行發生困難時,得將事實與意見呈報上級政府,在未得上級政府允許前,仍須遵照執行。

  第三條:縣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政府委員會,不得制定與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上級政府相抵觸之法令與決定。

  第四條:少數民族聚居之區域,得組織民族自治民主政權,其區域不足一級政權之規定者,得單獨選舉代表參加該級人民代表會。

  第五條:縣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縣村市公民直接選舉之,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任期二年,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任期一年,縣村市政府委員會委員任期與代表同。

  第六條:縣人民代表大會為調劑各階層代表比額並吸收少數民族代表、婦女代表,外來工作人員得由縣代表大會選聘一部代表,但其名額不能超過直接選舉的代表十分之一。

  村人民代表會代表須有婦女十分之三,如選不足額時,由村婦女團體選出其不足之數為候補代表,有出席發言權無表決權。

  縣市之工廠工人、專門學校以上學生、部隊、機關人員,其人數是該級代表選舉比額一人以上者,得進行特種選舉,其選舉人口比例可低於一般居民,但不得低過三分之一,凡參加特種選舉者,不再參加居民選舉。

  第七條:縣村市人民代表,經屬選舉區選舉法定人數十分之一以上提議,得由該選舉區投票罷免及改選之,其失職經縣村市人民代表會彈劾罷免者,交由原選舉區改選之。

  第二章縣

  第八條:縣人民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執行上級政府交辦之重要事項。

  二、議決全縣農業生產、工業生產、合作事業、水利交通、文化教育、衛生等建設計劃。

  三、議決全縣財政計劃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縣之單行法規。

  五、選舉縣政府主席及縣政府委員。

  六、議決對縣政府主席、委員、法院院長之彈劾案與罷免案。

  七、議決其他有關全縣應興應革之重要事項。

  八、接受人民之請願。

  第九條:縣人民代表大會互選議長一人、副議長一人、常務委員五人或七人組織常務委員會,主持全會工作,並于大會閉幕時,執行第十一條之職權。

  第十條: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年開常會兩次,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縣人民代表大會之常務委員會職權如左:

  一、監督縣政府對代表會決議案之執行。

  二、向縣政府提出詢問與建議。

  三、派代表出席縣政府委員會會議。

  四、對縣政府及其所屬公務人員行使監督權,犯罪者交司法機關處理,失職者分別提交縣政府處理或向代表大會提出彈劾。

  第十二條:縣政府委員會由主席及委員八人或十人組織之,其職權如左:

  一、議決具體執行代表會議決之事項。

  二、議決上級政府交辦之通常事項。

  三、制定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之各項建設計劃、財政計劃及預算決算。

  四、檢查本政府與所屬政府工作,及依法決定其所轄人員之任免與獎懲事宜。

  五、制訂對縣人民代表會之工作報告。

  六、其他縣政府委員會認為應討論之事項。

  縣政府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縣政府主席計劃並督促檢查各項工作之執行,並處理日常事務。

  縣政府委員在委員會會議上少數服從多數,在執行任務時,則受主席之領導。

  第十四條:縣政府為密切與人民聯繫,得召集各種群眾代表會議與各種專門業務會議,聽取各方面的批評與建議,縣政府如必要時,得設各種經常的或臨時的工作委員會,吸收有專長人員及積極分子參加。

  第十五條:每二年縣人民代表大會改選前為全縣人民討論與檢查政府工作時期,縣政府應以書面向人民報告工作,聽取人民之審查、批評與建議。

  第三章村

  第十六條:村人民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具體執行上級政府交辦之重要事項。

  二、議決本村生產計劃、文化教育衛生計劃及其他應興應革事宜。

  三、議決本村建設經費及其行政經費之收支事項。

  四、議決本村人民公約。

  五、選舉村政府主席及委員。

  六、監察並彈劾村政府主席、委員及閭或自然村行政人員。

  七、其他村代表會認為應討論之事項。

  第十七條:村人民代表大會互選議長一人,副議長一人,主持會議。

  村人民代表大會每月開會一次,由正副議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村主席亦得請議長召集臨時會議。

  (原案,村不設正副議長,會議由村主席召集。)

  第十八條:村政府委員會由主席及委員六人或八人組織之,其職權如左:

  一、討論具體執行村人民代表大會議決事項。

  二、討論執行上級政府交辦之通常事項。

  三、檢討本村工作及制定對人民代表大會之工作報告。

  四、其他事項。

  村主席計劃並督促檢查全村及閭或自然村工作之執行並處理日常事務,各委員在執行職務時,受主席之領導。

  第十九條:村以下之閭或自然村,依法成為選舉單位之區域,其代表在二人以上者,互推代表主任一人。

  村政府為討論及指示工作,應常召集各代表主任參加村政府委員會會議,各代表主任亦應常召集其本選舉單位之代表開會。

  在討論計劃,傳達決定,檢查工作,各選舉單位應召開村民大會。

  各選舉單位可經村民大會商議,適當的聯繫群眾。

  (本項原案:各選舉單位可經村民大會商議,將居民適當地分配于各代表領導下,使連絡人民更為密切。)

  第二十條:每年村人民代表大會改選前,為全村人民討論與大檢查政府工作時期,村主席各代表主任應向人民報告工作,聽取人民之審查批評與建議。

  第二十一條:村政府得設各種經常的或臨時的工作委員會,吸引居民中之積極分子參加。

  第四章市與區

  第二十二條:等於村之市,適用村之規定,等於縣之市,適用縣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縣治附近之村,歸縣政府直接領導。離縣治三十裡以上之村,得聯合若干村設立區公所,為縣政府派出之協助機關。區公所每年至少應有二次以上召集所屬村的工作人員會議,聽取對區公所行政之批評與建議,區不設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章縣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縣人民法院對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上級司法機關之領導。

  第二十五條:縣人民法院管理第一審之民事刑事訴訟事宜。

  院長除領導司法行政外,並執行審判工作。

  縣人民法院對於案件,只依據法律進行獨立審判。

  第二十六條:村政府區公所為調解民間糾紛,得設立調解委員會。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縣村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條例,縣村市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條例,縣人民法院組織條例,另定之。

  縣政府、區公所,村市政府組織條例,俟本條例施行再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七月十一日晴

  中國共產黨黨員發展年表(見七一《晉綏日報》)

  一九二一年七月五十餘人。

  一九二三年六月四百餘人。

  一九二五年一月一千人。

  一九二七年四月五萬八千人。

  土地革命時期不超過三十萬人。

  一九四四年七月九十余萬人。

  一九四五年四月一百二十余萬人。

  一九四五年七月一百二十一萬人。

  一九四七年一月二百二十萬人。

  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二百七十萬人。

  一九四八年七月超過三百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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