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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崇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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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崇龜鎮南海之歲,有富商子少年而白皙,稍殊於稗販之伍。泊船于江。岸上有門樓,中見一姬年二十餘,豔態妖容,非常所睹。亦不避人,得以縱其目逆。乘便複言,某黃昏當詣宅矣。無難色,頷之微哂而已。既昏暝,果啟扉伺之。比之未及赴約,有盜者徑入行竊。見一房無燭,即突入之。姬即欣然而就之。盜乃謂其見擒,以皰刀刺之,遺刀而逸。其家亦未之覺。商客之子旋至,方入其戶,即踐其血,汰而僕地。初謂其水,以手捫之,聞鮮血之氣未已。又捫著有人臥,遂走出。徑登船,一夜解維。比明,已行百餘里。其家跡其血至江岸,遂陳狀之。主者訟窮詰岸上居人,云:某日夜,有某客船一夜徑發。即差人追及,械於圉室,拷掠備至,具實吐之。唯不招殺人。其家以庖刀納於府主矣。府主乃下令曰:「某日大設,合境庖丁,宜集於球場。以候宰殺。」 屠者既集,乃傳令曰:「今日既已,可翌日而至。乃各留刀於廚而去。府主乃命取諸人刀,以殺人之刀,換下一口。來早,各令詣衙請刀,諸人皆認本刀而去。唯一屠最在後,不肯持刀去。府主乃詰之,對曰:「此非某刀。」 又詰以何人刀,即曰:「此合是某乙者。」 乃問其住止之處,即命擒之,則已竄矣。於是乃以他囚之合處死者,以代商人之子。侵夜斃之於市。竄者之家,旦夕潛令人伺之,既斃其假囚,不一兩夕,果歸家,即擒之。具首殺人之咎,遂置於法。商人之子,夜入人家,以奸罪杖背而已。彭城公之察獄,可謂明矣。 〔出《玉堂閒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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