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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在關心導遊生存的同時,也要關注旅遊車輛的問題,因為旅遊車的駕駛員也特別重要。一個團隊的正常運作就兩個人,一個是導遊,相當於團隊的領導,統籌全面工作。另一個就是司機。景點講解、協調遊客吃、住、行等各項事宜是導遊的事,安全行駛是司機的事,分工非常的明確。可是現實不是這樣,在很多情況下駕駛員成了領導,導遊成為其附庸。這種情況在海南島和雲南最為嚴重,在一些管理比較嚴格的地方就比較少一點。而這裡的管理嚴格,是指旅行社把司機的那份利益完全劃歸為自己的收入,對遊客來講並沒有減輕負擔,相反,司機由於收入減少,更加不配合導遊的工作,使得導遊的工作更是雪上加霜。

  在迅速發展的旅遊業面前,旅遊車司機的培訓和管理已明顯滯後,司機的素質和服務品質良莠不齊。原本旅行社給旅遊車輛的車費裡就含有駕駛員的應得酬勞,司機接團本身就有不菲的車費,在接團的同時又可以分得比例不小的回扣。由於有回扣可得,部分司機低成本接團,甚至「零車費」或向車隊交「人頭費」,擾亂了市場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氛圍。

  導遊和司機在行程中是平等合作的關係,許多決定都是兩者共同做出的,但出現服務品質問題時往往是導遊被處分。究其原因,一是由於需要配備專門的技術、車輛,旅遊車駕駛員經常是供不應求,旅行社在考慮司機時首先關注車型和車費,而不在乎其品質和內在素質;二是管理法規上的漏洞,例如,在《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中,列舉了多條針對導遊的明細懲罰條文.而在已廢止的《旅遊汽車、遊船管理辦法》中,對司機服務品質的明細要求和懲罰著墨不多,而且很少真正執行。作為接待團隊的「前臺」工作人員中的一員,司機在為遊客提供令人滿意的旅遊產品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將對導遊的管理與對司機的管理結合起來,與車隊緊密配合,加強對司機的監管。具體在兩方面:首先是規範車費和傭金比例。有關部門應與旅遊汽車公司、旅遊車司機合作,制定正常的租車資費標準,逐步降低司機的傭金分配比例,使其收入以正常的車費為主。其次是規範司機服務品質。有關部門應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加強培訓、檢查和監督,提高司機的服務品質。

  遊客出門旅遊,日夜相伴的只有導遊和司機,他們的一舉一動,代表了旅遊目的地的整體形象。但現在他們因為成天在欺騙與生存兩難間行走,受到良心的深刻譴責,很多人因此而喜怒無常。長此以往,旅遊的服務品質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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