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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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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經線人密報,江東市公安局破獲了一個特大販賣槍支團夥,團夥首犯馬金寶落網。經政策攻心,戰果不斷擴大,馬金寶交待了不少槍支的下家。其中之一,便涉及到鄭欣欣。據馬金寶供稱:1996年5月,一個叫吳根萍的女人從他手中買過一枝槍;這個吳根萍跟現在的副市長鄭欣欣特像(他是從電視上知道副市長鄭欣欣的)。市公安局領導得知這一線索後,十分重視,立即派出精兵強將進行調查,初步發現:一、多年以前,鄭欣欣曾化名吳根萍在舞廳當過舞女;二、馬金寶曾經是舞女吳根萍的常客;三、黃甯曾多次悄悄光顧吳根萍所在的那家舞廳。聯想到吳根萍購槍後不久,便發生了「6.17槍擊案」;綜合考慮這幾個方面的因素,其中似乎有著某種內在的聯繫。但鄭欣欣當時是副市長,江東市公安局感到難辦,根據級別管轄原則,便將該案向我廳彙報並請求移(上)交偵查。我廳經仔細研究分析卷宗,同意江東市局的初步判斷,經報省委同意後,決定立案偵查。 經查,鄭欣欣早年就讀於W省琅琊書畫學校,畢業後,分配在W省西江市美術協會工作。1989年,鄭欣欣突然辭職,她在辭職報告寫的辭職原因是:雲遊四方,采風寫生。此後一年時間,鄭欣欣杳無蹤跡。1990年,鄭欣欣來到江東市,在紫金大酒店歌舞廳當舞女,化名吳根萍(有證人證言,見附後)。期間,認識了市軟治辦行政處處長黃寧;馬金寶亦是「吳根萍」的點牌常客。後經黃甯介紹,鄭欣欣到市軟治辦當內勤,性質屬事業編制。鄭欣欣從內勤做起,一步一步做到了許可處處長。 期間,鄭欣欣考取了N大學在職研究生,拿到碩士學位。但據我們深入調查得知,鄭欣欣考取研究生確有其事,但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卻是假的,是花錢買的。 1996年5月28日,鄭欣欣找到馬金寶,花2400元買了一支五四式手槍(一、尋找了一個合適時機讓馬金寶秘密辨認,馬金寶確定副市長鄭欣欣就是當年的吳根萍;二、將案發現場起獲的那支五四式手槍交馬金寶辯認,馬金寶確定當年賣給「吳根萍」的就是這把手槍。以上均有口供筆錄)。6月17日,在「忘不了酒家」發生了命案,黃寧遇刺身亡。 偵查人員走訪了6月17日參加鄭欣欣生日晚宴的所有人員,經過深入工作,他們回憶起了許多細節,其中有一個細節極具價值:據楊麗(女,市軟治辦內勤)回憶,當時天氣悶熱,鄭欣欣拿起搖控器點開了空調;就在空調打開的一刹那,槍聲響了,黃寧應聲中彈(見附後的證人證言)。 偵查人員將封存已久的那把五四式手槍送技術處檢查,發現槍把、扳機處有少量尼龍纖維附著。 隨後,偵查人員來到案發現場,那台空調已被淘汰,被丟棄在地下室裡;將那台空調的外機起回,在檢驗室觀察,發現風葉上附著有少量尼龍纖維。 據此分析,鄭欣欣在現場設置了一個槍擊機關:把手槍固定在陽臺的欄杆上,將槍口對準主賓的位置(黃寧那天的座位正是主賓),用一根尼龍細線扣住手槍扳機,將尼龍細線的另一端系在空調的外機風葉上。鄭欣欣用搖控器點開空調後,外機風葉立即轉動,拉動尼龍線帶動了手槍扳機,從而發射了子彈,子彈擊中了黃寧。正在眾人驚慌失措的時候,鄭欣欣拉滅了電燈,命令眾人趴下,她自己則於黑暗中悄悄爬出窗外拆掉了機關。至於作案動機,我們當時分析,事發之前,鄭欣欣正處於提拔副秘書長的關鍵時期,這種時候,對鄭欣欣知根知底的黃寧很可能對她進行了訛詐(我們是根據黃寧的性格及為人作此推測的),而且這種訛詐非同小可,突破了鄭欣欣的承受極限,使鄭欣欣無法忍受,才生出此念頭的(現在兩人均已作古,確切的動機已不可知,我們只能這樣分析)。 偵查進行到這裡,實際上已經有了重大進展。這時,偵查人員與鄭欣欣進行了正面接觸。鄭欣欣對有關問題不能自圓其說,且強詞奪理。 此後一個階段,鄭欣欣對偵查工作施以了強大反壓力:一、與新來的市委書記王罡閃電結婚。本來,女大當嫁,結婚是正常的事情,可鄭欣欣與上任不久的市委書記之間的發展速度,好像不大正常,選擇這個時候與一個省委常委結婚,似乎也不是巧合。二、鄭欣欣頻頻出現於公開場合,故意吸引媒體以及公眾的視線,上鏡率、上報率高得出奇。甚至省一級、國家一級的媒體也予以了極大的關注。一時間,鄭欣欣在公眾中的形象非常正面,在一定程度上確實起到了「這個人動不得」的效果。 鄭欣欣的這些舉動,對偵查人員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壓力,一些人產生了「扳不倒、反被扳」的畏懼心理。經過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才把這種心理漸漸地調整過來,使大家排除了雜念,堅定了信心。與此同時,經報省委默許,我廳對鄭欣欣果斷採取了強制措施:於4月19日實行刑事拘留,4月25日經檢察院批准逮捕。 就在案件進入最後的關鍵階段,前期潛伏于鄭欣欣體內的SARS發作了,於是審訊工作不得不中止。根據省抗非指揮辦指示,我們將鄭欣欣送江東市傳染病醫院,進行隔離監視治療。鄭欣欣終是不治,於6月14日身亡。於是該案依法隨之撤銷。 現在,通過法庭審理來判定鄭欣欣罪與非罪,已無可能。但回顧我們的工作,我們的判斷是準確的,程式是合法的。例如立案,根據當時掌握的情況,已完全符合立案的標準。又如採取強制措施,當時案件已經有了重大突破(主要是掌握了大量的證據,且證據之間形成索鏈,環環相扣),鄭欣欣的嫌疑有了直線上升,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才採取強制措施的。同時,鄭欣欣的染病,與我們的強制措施之間沒有任何關係。因為在我們採取強制措施之前,鄭欣欣已經是病毒在身,正處於潛伏期。據我們事後調查,在我們拘留她的前幾天,她一直在隔離區視察和慰問,多次與疑似病人、確診病人近距離接觸,並且有人看見她在洗手消毒前有捂口鼻(抽泣時)、抹眼淚等動作,而這是非常危險的,無異於主動邀患。 總而言之,我們堅持認為,在鄭欣欣一案中,我們的偵查工作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請省委詳察。 專此報告。 S省公安廳 附一:紫金大酒店歌舞廳當年承包人顧阿紅的證詞。 附二:馬金寶供認曾賣槍給鄭欣欣的供詞。 附三:馬金寶秘密辨認鄭欣欣就是吳根萍的供詞。 附四:馬金寶辨認現場遺留手槍的供詞。 附五:市軟治辦內勤楊麗的證詞。 附六:現場空調外機風葉附著物痕跡放大圖。 附七:現場遺留手槍附著物痕跡放大圖。 附八:現場槍擊機關模擬圖。 王罡將這份報告,包括後附,仔仔細細看了數遍,看完之後,眼光空洞洞地落在報告上,足足愣了十多分鐘,臉上沒有任何表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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