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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中國只允許丈夫休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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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可以離婚的?《韓非子·說林上》中有個故事:有個衛國人對即將出嫁的女兒說,你要積點私房錢,為人妻而被休掉是常有的事,很難指望白頭偕老。女兒出嫁後果然積攢起私房錢來,被婆婆發現,休了。清:離婚圖結果她帶回來的錢,是嫁妝的好幾倍。在我們看來,也許覺得那對衛國父女不夠厚道。可是,他們這樣做也實在是有苦衷的。因為古代休妻實在是太容易了。 東漢學者鄭玄注釋《儀禮·士昏禮》說:婦人年五十不能生育,必被休掉,而且不能再嫁。不能生育還只是婦女被休的理由之一。《大戴禮》說:「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漢代的社會生活中,就有以「七出」為由與妻子離婚的。如東漢姜詩的妻子因為沒有給姜母打水而被休;西漢王吉的妻子因為偷竊鄰人樹上的棗子而被休,東漢明帝的老師桓榮的妻子因無子而被休等等。婦女在婚姻中的地位是比較被動的。 到了唐代,在「七出」之上,將「三不去」寫進了法條:「持舅姑(公婆)之喪;娶時貧賤,爾後富貴;有所受無所歸(娘家沒人了)。」這樣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丈夫隨意休妻。除此之外,唐朝法律還明文規定:夫妻「義絕則離」(《唐律疏議·戶婚律》)。意思是: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允許離異,不管提出離婚的是男方還是女方。敦煌文書中的唐代放妻書中還有對妻子再嫁的祝福:「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可見唐人對離婚的態度還是比較開明的。 到了宋代,婦女離異或寡居改嫁,受法律保護。《宋刑統》中規定:夫妻關係不好,雙方願意離婚的,法律予以認可。以後進一步規定:丈夫去世,家貧無法生活的,居喪百日後可以改嫁;「夫外出三年不歸,亦聽改嫁」。可見,宋人的做法還是很有人情味的。但在宋朝,不許妻子主動要求離婚的觀念有所抬頭,因此元代以後,特別是明清,婦女的離婚權被日益剝奪,妻子主動提出離婚的事例很少,取而代之的則是「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安於現狀的觀念。 哪些情況屬於「夫妻義絕」? 「義絕」是指夫妻因為某種事情的發生已經情義斷絕。《唐律疏議》中的義絕包括下列情況: (1)夫毆妻子祖父母、父母,及殺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2)夫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 (3)妻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4)妻與夫緦麻以上親戚有姦情,或夫與岳母有姦情。 (5)妻想害夫。 (6)夫將妻嫁出(賣妻)。 法律規定,夫妻義絕必須解除婚姻關係。如果不自動解除這種婚姻,國家就要強迫解除,並給予懲罰。「義絕」的規定到明清時更為詳細。《清律集解》對義絕的解釋有兩條: (1)如丈夫在遠方,妻子的父母要她改嫁;或上門女婿被岳父母趕出,另招新婿;及縱容妻子與外人通姦。 (2)丈夫毆妻造成折傷;強迫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行騙將妻嫁出;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典雇,把妾裝作姊妹嫁人。 清代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也是因為當時社會底層往往因為貧窮,而將妻子作為財產進行「典當」和「嫁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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